郭敬明要征讨署名权,怒斥乐视影业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9-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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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细腰蜂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原标题:说说导演郭敬明的哀怨以及法律上的救赎和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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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上周一的凌晨,郭敬明发了一条300多字的微博,说乐视影业的发行部门未经同意,擅自将发往全国院线的电影《爵迹》海报片名下方“郭敬明导演作品”字样“全部去掉抹去”,认为这是对他署名权的侵害和对他本人极大的不尊重。
媒体报道这事的时候都用了挺激烈的字眼,搞得好像郭敬明多么怒不可遏似的,而我,只看出了淡淡的哀怨。
实际上,郭敬明的这篇微博写得蛮心平气和的——既有“确实我被很多人讨厌,确实很多人听到‘郭敬明导演’这几个字会嗤之以鼻”“也许我确实拍的不够好,也许我的导演水平有限”这样的诚恳的反思;又有“无数个通宵达旦的奋斗,辛苦的工作”这样悲情的诉苦;特别是面对乐视不光给他抹了名,还恬不知耻地说出“要弱化郭敬明电影这个标签,有很多人讨厌我,因此会影响票房”这样的话,他还只是表达了一下“我有权利在电影海报上署名,我有权利告诉别人,这是我拍的电影”“我觉得很不公平,很欺负人”的委屈,此外并没有提出任何诉求,笔者觉得是难能可贵的。大丈夫理当如此。
很多人说这是郭敬明的炒作,但我觉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忘加揣测。我更愿意相信这是80后的内心柔弱的郭敬明在面对强大的发行方的一时傲慢而发出的一种情绪宣泄。注意,发行方是自己并肩同行的合作伙伴,而不是什么竞争对手。主要目的是告诉他的小伙伴,对我说话客气点,否则我耍个小脾气也够你喝一壶。话说回来,真的要炒作,也没必要拿自己的小伙伴开刀啊,大家都是爱面子的人。再说了,本来就是个话题人物,想制造话题也犯不上用“相互伤害”这一招。
有时候,恰恰是无意识的情绪化的东西最能说明问题。郭敬明这条情绪化的微博,心理学家拿去能分析出郭敬明的心理状况——他竟然只有哀怨,而没有要求;换一个人,比如我,结尾肯定得加一句,请乐视赶紧给我把广告撤了,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否则法庭上见。语言学家拿去,能分析出这位影响深远的新派作家的日常的语言风格,300字中散落各处的语病和“全部去掉抹去”这样的说法没准是观察当代青年智力状况和表达方式的极好标本。传播学者拿去了,能解释为什么明星都喜欢在凌晨发微博,怎么写才能获得更多的传播和好事者的评论,如果真的要炒作,就能达到炒作的目的。等等等等。
我是个搞法律的,除了前面这些无关痛痒的想法外,郭导演既然提到了一个法律概念——署名权,又提到了好几次法律人的G点——“权利”,那就得再多说两句。
首先,郭导有没有在电影海报上署名的权利?当然有!电影海报是用来宣传电影的,是电影的广告形式之一。既然是电影《爵迹》的广告,而《爵迹》的导演是郭敬明,那郭敬明有权利《爵迹》的电影海报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还有权利禁止把导演写成其他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利应当在相关的合同中作出约定,即使没有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毋庸置疑是有的。
第二,电影海报是不是一定要写上“郭敬明导演作品”?既然只是电影的广告,当然跟电影作品本身要有所区别,不可能原本得展示电影作品的所有元素,而是通过展现其中最吸引人的要素的方式去拉拢受众。如果某个元素会“影响票房”,似乎确实不应该出现在广告上,否则那不是自讨没趣吗?但问题在于,导演是决定电影质量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把电影当做一个商品,导演就跟商品的生产厂家一样重要。你给商品做广告,总不能不标明生产厂家吧?哪怕厂家臭名昭著。《广告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对着这一条来看,电影海报不标明导演就有违法之嫌了,而且也确实是对导演的不尊重。
第三,电影海报抹去“郭敬明导演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郭导的署名权吗?说乐视侵害署名权,这是郭导的核心“控诉”所在。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这两个条文,郭敬明作为导演,对电影《爵迹》享有署名权。但必须明确的是,署名权是“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比如在电影片头的字幕中,电影制品(VCD\DVD\光盘)外包装上的署名。也就是说,署名权必须依附于作品而存在,脱离开作品就无所谓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电影海报是电影的广告,而不是电影作品本身。因此,郭导演虽然有在电影海报上署名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第四,说的有点绕,总结一下,简单地说就是,署名权不等于署名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郭导演享有《爵迹》这部电影作品的署名权,这个署名权要在电影作品本身上行使,离开了作品就不存在。同时,根据《民法通则》或者相关影视合同,郭导演享有在跟电影《爵迹》有关的载体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和署名的权利,是不同法律赋予的不同权利。乐视作为发行方和广告主,侵犯的是郭导演署名的权利,而不是署名权。同时,乐视的电影海报,还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没有“准确、清楚、明白”地说明广告商品的核心要素。对于乐视的第二种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如果郭导演真的愤怒了,觉得乐视“很不公平,很欺负人”,除了发微博之外,还可以上法庭,主张署名的权利;也可以向工商局投诉,请政府声张正义。但我相信,郭导应该不会这么干,毕竟电影还没上映,哪能先内耗呢?说这么多,纯粹是瞎操心和臆想而已。
作者任职于中信证券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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