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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weibo”牌微博的注册未遂和新浪的痛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8-2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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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细腰蜂
来源:细腰蜂说说

  这次要说的是新浪微博,不是宝宝,但还得从宝宝演的一部电影说起。电影《天下无贼》里有一段对白——

  刘德华对傻根说:“说你缺心眼你还不承认,贼会把字刻在脑门上吗?”

  傻根回应:“你怎么跟我老乡似的,把人想得那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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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德华说的那句话,平常我们有时候也会说——某某人又不会把“某某”两个字写在脸上?的确,别说是个本来就见不得光的小偷了,就算你是医生、律师,甚至是大领导,一般情况下也没见谁做个标记醒目地表明身份的——当然,像警察叔叔那样需要穿制服表明身份的特殊行业除外。

  但是,人和人之间毕竟还是不同的,为了避免混淆——经济学上叫“降低交易成本”,相互间还是有必要的区分的,最简单的区分就是名字。一般人不会给自己起个名字叫“人”,这样就起不到区分的效果了。到了有竞争的场合,给自己设计一个能和他人区别开来的标志就更重要了。生产手机的,都希望给自己的手机起个响亮好听的牌子,比如苹果、华为、小米什么的,没有哪家手机产商就管自己的手机叫“手机”牌的。这样不仅消费者分不清不同产商的产品,产商积累不起自己的信誉,别的产商还都不乐意——特别是有人还试图把“手机”两个字垄断了,只有我一家能用,别人都得改名的时候。

  本周北京市高院的一个终审判决断的就是这么一件事——叱咤风云的新浪微博在第35类和第38类上注册“weibo及图”商标被驳回。商标注册的第35类是“广告、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是“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这俩范围加起来其实就是微博现在做的事。也就是说,新浪想通过商标注册垄断做“weibo”牌的微博的企图最终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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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浪微博的骨灰级玩家,我必须得说说这事。

  先说说微博的历史(未经考证):微博(Weibo),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顾名思义,先有博客,后有微博。博客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的美国;2000年前后,博客传到中国,2006年开始慢慢走向顶峰。2007年前后,以twitter为代表的微型博客在美国兴起,2010年中国才进入“微博元年”,微博起而博客衰。新浪是公认的推动中国进入微博时代的先驱,2009年就进行了内测,2010年开始大行其道,搜狐、网易、腾讯都是步其后尘。

  由于具有先发优势,新浪微博在微型博客界一骑绝尘,至今无人能及。正是基于这个江湖地位,2011年4月,新浪微博将域名改为weibo.com。三年后的2014年,在一个春风沉醉的晚间,新浪微博任性改名“微博”,抹去原有“新浪”二字,同时启用今天一直在用的新LOGO。此举意在霸气说明,微博就是我,我就是微博——一统江湖的野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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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江湖必须有战术战略支撑,对于文化传媒类企业来说,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知识产权。其实,新浪的知识产权策略一直在为实现其野心保驾护航。成立初期,新浪就先后申请了“微博”、“围脖”的商标。2010年12月28日,新浪申请的35类(在线广告)的“微博”商标与9类(计算机程序)、38类(通讯服务)、41类(电子出版物)、42类(软件设计)的“围脖”商标获得通过,而38类与41类的“微博”商标被驳回。

  现在人做生意,都可重视商标了,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一个响当当的招牌,那绝对意味着哗啦啦的流量和白花花的银子,这也让商标成了兵家必争之地。因此,几乎是马不停蹄地,3天后的2010年12月31日,新浪又再接再厉申请注册第9、16、35、38、41、42六类的“weibo”商标。此后“weibo”商标申请类别范围还在扩大,比如2004年4月在45类(服务)提出申请。此次最终驳回的是2012年提出的第35和38类的申请,而在第45类等类别已经获得注册。从商标局的网站上看,部分申请还没有最终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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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和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与新浪微博的主业最为密切,所以新浪穷尽了所有救济手段守住这块阵地,从申请到复审到诉讼,从一审到终审,始终没有放弃努力,但终审法院没有站在新浪一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初审认为,社会公众一般会认为“weibo”即指“微博”,“weibo”与“微博”具有对应关系。由于微博本身具有在线广告、发布新闻等功能,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35类、第38类上注册,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北京高院终审认为,在实际的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腾讯微博、央视微博等多种微博服务,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不仅将汉字“微博”作为产品名称,也会将“weibo”作为产品名称进行标注。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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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是《商标法》的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新浪败就败在“缺乏显著性特征”。

  简而言之,法院的意思就是,weibo是“微博”的拼音,而微博是一类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区分服务是由谁提供的,所以不能注册为商标,不能赋予新浪垄断这个名称的权利。结合其他注册成功的案例来看,法院和商标主管部门的态度更加明显,“weibo”牌的微博不行,但“weibo”牌的别的东西可以有,就像苹果牌苹果不能有,但苹果牌手机可以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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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有三点值得注意,也都跟weibo案有关。第一,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失去了显著性,成为一类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同样不能注册为商标。最典型的如优盘、吉普、walkman 、席梦思、小霸王等。这些颇为暴露年龄的名称最初都是一个商家的商品的牌子而已,最终能成为一类商品的简称,可谓深入人心,但却不能享受成功带来的垄断收益,让人抱以同情,也值得警醒。但微博或者weibo不属于这种类型,因为微博作为微型博客的简称,自始就没有显著性,未获注册,既不值得同情,也无警示意义。不仅如此,新浪去注册,还有搭便车的嫌疑。

  第二,《商标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原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大家一提这个商标,就知道是哪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也可以成为注册商标。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五粮液”。五种粮食酿的酒,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本来不能成为注册商标,因为同样用五种粮食酿的酒多了去了。但是,因为五粮液时间久名气大,大家说五粮液指的都是四川宜宾的五粮液,不会把它和同类的酒混淆开,所以仍然可以注册。基于同样的理由,中国石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等中字头的商标能够获得注册,也跟使用(实际上是垄断使用)获得的显著性有关。

  法院的两次判决虽只阐明了第一点理由,但却同时包含着后一种考虑。而这一种考虑所指向的却是新浪微博处心积虑、千方百计、皓首穷经、搜肠刮肚所最希望能实现的东西。这是什么呢?在法院看来,就是新浪微博目前还不能像“五粮液就是四川宜宾的五粮液”那样,达到“微博就是新浪的微博”的地位,其他运营商的微博服务仍然有市场。而在新浪看来,就是实现“新浪微博就是微博”的一统江湖的霸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或者实现程度还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这或许比败诉更让新浪感到痛吧。

  好在,《商标法》的第十一条说的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并没有说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新浪微博称呼自己为微博也好,用weibo当域名也好,把weibo及图作为商标使用也好,法律是不禁止的——新浪也这么做了,这跟街边的小吃店挂个“小吃店”的招牌是一样的道理。只是,不能获得注册,就意味着你不能禁止别人使用,这也是有人对新浪注册weibo商标提出异议的原因。

  对于新浪微博的败诉,从用户的角度来说,我的内心是纠结的。一方面,我希望新浪微博能够一统天下,因为所有资讯都在同一平台上汇集,能大量减少获取的成本,也能增加观点的交锋,丰富观念的市场。当年方舟子关闭新浪微博转投搜狐微博,我就觉得生活中少了一点什么——崔永元和方舟子斗嘴还要有人通过截屏来传话,这也是挺遗憾的事。从这方面来说,我为新浪感到惋惜,weibo的注册未遂说明新浪微博的统一大业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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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垄断也是挺可恶的事情,一旦连另投他处的机会都没了,有人想控制言论,有人想胡作非为,不就更容易了吗?从这方面来说,weibo的注册未遂又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或许能让新浪学会谦卑。weibo的域名已经归你了,微博和weibo的商标也在不少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成功了……有些事过犹不及,该收手得收手的。

  君不见,百度虽然已经实际上成为了搜索的代名词,但百度并没有试图去垄断“搜索”两个字;而有人虽有“中国搜索”之名,却未必能有几人用过。百度虽然已实际上成为了“搜索”的代名词,但继续利令智昏搞无原则的竞价排名,能取而代之者多的是。

  扯远了。宝宝说的对,别跟我老乡似的,把人都想得那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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