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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与万得资讯再次互指对方不正当竞争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6-1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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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与文章】继去年发生商标纠纷和不正当竞争争议后,国内两家知名金融数据服务提供商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得资讯)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花顺)的知识产权纠纷再次升级。近日,同花顺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就万得资讯等两被告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提起诉讼。据了解,杭州中院已正式立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两家公司屡次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既有著作权纠纷,又有商标权争议,还涉及不正当竞争等。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与两家公司相似的商业模式、相近的业务领域和相同的受众群体等因素不无关系。通过知识产权诉讼,企业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份额,又能给竞争对手沉重一击,这已是当今很多企业采取的常用策略。

  同花顺:

  对方侵犯自己权益

  同花顺在公告中称,其是“同花顺”文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已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此外,同花顺是“同花顺”与“同花顺HD”两款炒股软件的开发者及实际运营人,公司因两款软件的成功运营在业界受到普遍好评。万得资讯旗下万得投资公司与万得信息公司在明知“同花顺”为同花顺的商标和企业名称情况下,仍在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APP Store中将“同花顺”设置为“万得股票”软件的搜索关键词,推广宣传其软件产品。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据此,同花顺请求法院判令万得资讯立即停止将“同花顺”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0万元。

  记者通过同花顺官方网站提供的电话,多次联系同花顺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万得资讯:

  对方打压竞争对手

  对于同花顺的说法,万得资讯并不认可,该公司总裁助理孙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万得资讯没有将‘同花顺’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之所以在苹果公司APP Store中搜索‘同花顺’会出现万得资讯,是由于苹果公司对APP Store的搜索规则进行了更新,在新的规则下,搜索‘万得资讯’同样会出现同花顺以及其他同类产品。”

  孙骏介绍,两家公司在两年前因设置搜索关键词发生过多起纠纷,较为典型的有两起。第一起是2014年12月,同花顺在杭州中院起诉万得资讯在百度搜索中推广万得资讯手机APP时,使用了“同花顺”,涉嫌构成对同花顺商标权的侵犯,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认定原告胜诉。第二起是2015年5月,万得资讯在杭州中院诉同花顺在苹果APP Store搜索推广中使用了‘万得’,构成对万得资讯商标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认定万得资讯胜诉。“有先例在前,万得资讯怎么会因同一个事由而给自己再惹麻烦呢?”孙骏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两家公司之所以屡次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根本原因是同花顺在2010年推出了一款在万得资讯看来涉嫌抄袭的软件产品。“当年,我们发现,同花顺针对机构用户推出的客户端产品,在功能、数据结构、界面上等都与万得资讯的产品如出一辙。在沟通无果后,我们于2012年11月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约9000万元。由于证据材料太多,且经过多次证据质证,因此,该案至今未开庭。之后几年发生的纠纷大多是因此案引起。”孙骏表示。

  专家:

  塑造公平竞争环境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判决。不过,记者注意到,将其他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商业标识,设为自己公司的网络搜索关键词,由此引发的争议并不罕见,且案由大多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要对此类纠纷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有必要了解商标侵权的情形。“比如,如果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王太平表示,相关权利方可以根据这些情形初步判断商标是否被侵权。

  对于将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检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又该如何维权?王太平认为,在非竞价排名的纯粹信息搜索服务中,搜索引擎不会受到第三方的控制,但搜索结果却可能因第三方品牌方的某些设置出现很大差异。比如,第三方品牌方会采用不同的名称、设置不同的搜索关键词,甚至通过推广影响其应用的搜索排名,尤其是将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检索时,则会涉嫌违反商标法。“至于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显著性程度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等。“王太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同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源。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做法,实际是冒着被法律惩处的风险在走捷径。要回归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仅需要企业秉持最基本的互不侵犯原则行事,更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王太平建议。(记者:姜 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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