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8-16     点击量: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工〔2014〕141号)和《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迅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申报。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黄慧敏、郑力慎,联系电话:

22805080、22818603

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吴伯林,联系电话:22831058)

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

外包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东莞市商务局

编制

东莞市财政局


一、申报须知

(一)申请本指南所列资助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本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且在本指南印发前已通过审核。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对要求提供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应原件核对。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1)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止,在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有关人员在服务于资金申报单位期间被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单次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因走私罪而被海关部门认定失信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被相关部门处罚,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的。

(3)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4)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为零的。

(5)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东监发〔2015〕1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范围。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指南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企业需在本指南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需于6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需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进行资金下达,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申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九)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4〕164号)的规定,企业在申请市财政配套资助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缴交路桥年票费的,对其保留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并告知情况,待其缴清年票欠费后再进行奖励、资助。

(十一)专项资金咨询热线:22818603、22805080。

(十二)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定额奖励。

2、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定额奖励。

(二)树立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

1、 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未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项奖励仅限于从未获得该项资助的服务外包企业。

2、对我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已获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不参与此项奖励,历年来已获该项奖励的企业不予重复资助。我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区分在岸离岸。其中,以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为主的(两项业务总和占企业服务外包执行总额比重7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人数50%以上;以从事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为主的业务占企业服务外包执行总额比重7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人数40%以上。

②上一年度执行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其中离岸执行金额占服务外包执行金额50%以上。其中,以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为主的(两项业务总和占企业服务外包执行总额比重7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人数50%以上;以从事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为主的业务占企业服务外包执行总额比重7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人数40%以上。

(三)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加快发展

1、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2、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对其委托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园区服务外包规划、政策研究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最高资助20万元,每个园区只支持一个项目。

3、对新建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 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其中从事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已经我市商务部门备案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且培训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4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每个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万元。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能同时申请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扶持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由教育或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办学或培训资质。

(3)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物流、外语、动漫、软件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迅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每年培训服务外包人才不低于500人,实际资助人数以培训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为准。

(4)具有相关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5)具有为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能力。

(6)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7)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设备购置费50%支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行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2、申报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应为我市不少于20家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如下支持: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为服务外包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等。

(2)具有与服务外包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4)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关于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

(七)支持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对我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针对服务外包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服务外包相关的服务交流活动,并提前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宣传费、培训费等,其中,聘请专家费用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两场活动。

三、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7年8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凡申请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承诺书(附件2);

(四)对照支持内容另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服务外包离岸、在岸业务

(1)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2)银行收汇/结算凭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4)企业纳税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服务外包企业

(1)已获得上一级奖励资金的企业:

①企业获得上一级资金扶持的拨付通知或公示文件(复印件);

②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未获得上一级奖励资金的企业:

①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外包业务特点、业务规模及发展速度、业务在同行中所处地位、示范带头作用、经济社会效益;企业发展服务外包的目标或规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

②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服务外包合同,外汇核销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书;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⑥纳税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其他佐证材料(如资质认证文件复印件等)。

(3)申报我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①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外包业务特点、业务规模及发展速度、业务在同行中所处地位、示范带头作用、经济社会效益;企业发展服务外包的目标或规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

②《东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3);

③近两年服务外包合同,外汇核销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

④近两年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书;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⑥纳税额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其他佐证材料(如资质认证文件复印件等)。

3、服务外包园区

(1)已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①园区获得上一级资金扶持的拨付通知或公示文件(复印件);

②园区获得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称号的相关通知文件(复印件);

③园区对其委托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园区服务外包规划、政策研究等产生的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签署的合同和发票、研究报告或相关已出台的规划文件草稿等。

(2)对新建的服务外包专业园区:

①市级商务部门相关认定文件;

②《东莞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资金奖励申请表》(附件4);

③详细的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建园时间,园区最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内服务外包业务概况,区内优势、特色产业介绍,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管理机构,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量、离岸合同与执行额、从业人员、企业数量及规模、优势产业和园区定位等)等;

④当地落实服务外包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⑤《园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企业汇总表》(附件5)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其他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文件或材料,包括:园区成立批复文件;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使用权证或园区成立时关于用地面积的批复)等。

4、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①机构概况:教学资质、师资队伍情况,服务外包培训设施、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开发情况,近三年来培训人数,定制培训情况,本年度培训计划、预期培养目标等;

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受训人员汇总表》(附件6)

(3)培训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复印件;

(4)受训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

(7)若服务对象为关联企业,需提供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不能为同一人)及开户凭证等,证明关联企业均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企业;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平台的功能说明、与出口业务的关联以及部分出口客户名单);

(2)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设计、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3)由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设计、研发投入情况、设备购置情况)或由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设计、研发投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研发投入部分)》(复印件,原件核对);

(4)相关国际认证或国际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

(5)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6)支付设备购置费用银行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发票需提供原件备查);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国际资质认证

(1)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2)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3)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1)申请报告;

(2)活动备案证明,如与我局签署的委托协议等;

(3)对其委托相关企业、机构开展专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同业交流等产生的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签署的合同和发票等(原件核对);

(4)交流活动总结,包括活动概况、活动成效、活动照片等相关内容。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连同《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其中:

(一)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法人签名并盖公司公章。

(三)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四)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填写好的《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一式2份,双面打印,每页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三)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7),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829(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邮箱(dgfwmy@126.com)。

七、审核与拨付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评审,并按程序进行报批。经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2:承 诺 书(定稿).docx

附件3:东莞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doc

附件4:东莞市服务外包专业园区资金奖励申请表.docx

附件5:园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企业汇总表.docx

附件6:机构培训和实训人员汇总表.xls

附件7: 2017年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doc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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