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5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增资扩产项目”,是指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因发展需要,在本市范围内通过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新购置的生产设备的工业投资项目。
增资扩产项目优先在企业属地镇街(园区)实施,属地无法承接的项目按有关机制进行全市流转。本细则所称“成功流转项目”是指镇街(园区)同意推荐或主动报送,经推介在市内其他区域成功选址签约的增资扩产项目。包括整体迁移(总部迁移)成功流转项目和部分迁移(总部不迁移)成功流转项目。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企业投资奖励:项目单位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的实际投入。
(二)园区、镇街流转奖励:整体迁移(总部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出”镇街(园区)和部分迁移(总部不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入”镇街(园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园区、镇街流转奖励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项目投入必须包含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
第五条 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
第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
第八条对项目投资主体或园区、镇街进行事后奖励支持。
(一)企业投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财政按5:5比例分担。结合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重点支持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9条重点产业链等企业;优先奖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较高,以及列入年度动工计划的项目。
(二)园区、镇街流转奖励:对整体迁移(总部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出”镇街(园区)或部分迁移(总部不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入”镇街(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个成功流转的项目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园区、镇街)。奖励金额按不超过项目投产后下一个年度财政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镇级留成)的30%进行计算,最高奖励100万。
第九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条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文件,企业登陆“企莞家”网站(http://im.dg.gov.cn)申报。镇街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将申报资料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项目入库。1.企业投资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形式审查、征求部门意见、现场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公示和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环节确定项目入库计划。2.园区、镇街流转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形式审查、征求意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环节确定项目入库计划。
(三)项目奖励资金申请预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园区、镇街根据项目入库计划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预算(对于事后奖励的企业投资奖励项目,园区、镇街财政须配套奖励,如园区、镇街财政未能安排预算的,市财政原则上不给予奖励,有其他政策约定的除外)。
(四)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预算下达金额,结合项目入库计划,以合理方式确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市级财政及园区、镇街财政按比例各自拨付资金)。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单位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对其失信信息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同一张发票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第十三条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后续项目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合我局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GYHXXHJ-20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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