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节能服务单位:
为规范我市节能服务单位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节能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东经信〔2014〕266号)的规定,现就2014年东莞市节能服务单位备案及备案到期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新申请备案的单位申报条件与东经信〔2014〕266号文件要求相同,在申报材料中需注明申报单位类型(甲、乙两级)。
(二)备案到期复审的原市节能服务机构需重新按东经信〔2014〕266号文件要求提交材料申请复审,并在申报材料中注明申报单位类型。备案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原市节能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新申请备案和到期复审的单位应按照东经信〔2014〕266号文件要求提供材料。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双面打印、加上封面和目录(格式见附件2),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2份,附完整电子版(要求刻录成光盘)。申请材料的有关表格见附件3。
三、申报程序
新申请备案和到期复审的单位备案程序按照东经信〔2014〕266号文件要求执行,备案程序依次为申报、审核、公告、颁发“东莞市节能服务单位”证书。
请新申请备案和到期复审的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谭永东、陈卓明;
电话:(0769)22210272
附件:
1.备案到期的原市节能服务机构名单
2.封面和目录格式
3.申请材料有关表格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