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工作开展,根据《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申报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工商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节能产品与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内设部门、市直机关或其内设科室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二)在节能服务中,积极推广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三)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等产生了直接的作用;
(四)在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和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节能量;
(五)在节能产品、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产品、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节能量;
(六)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节能效果;
(七)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效果。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节能减排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属镇政府(街道办)内设部门、市直机关内设科室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机关加盖推荐意见。
(二)市节能减排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拟出建议名单,并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市节能减排办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金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镇(街)迅速组织本镇(街)有关部门、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各镇(街)、市直机关原则上最多推荐一个内设部门(科室)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单位,撤销其奖励,追缴奖金,并由市节能减排办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申报。
(三)请于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市节能减排办(市经信局)。
(联系人:湛得安,电话:22239982,传真:22242853;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3号鸿禧商业大厦11楼)
附件:2010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申报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