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各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鼓励先进,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申报2009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工商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管理或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中介机构、节能产品与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内设有关部门等均可申报;市直机关申报节能先进单位时,可以市直机关名义申报,也可以市直机关内设科室(机构)名义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从事节能工作不少于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组织管理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成效突出;
(二)在节能服务中,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等,对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三)在节能新机制应用中,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帮助企业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等发挥了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四)在节能产品、技术推广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了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在行业和区域中的推广应用,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五)在节能技术研发中,研究和开发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新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实现了较大的社会节能量;
(六)在实施重点节能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十大重点节能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
(七)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并严格实施,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成效。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09年度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2.单位2009年度节能工作总结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拟出建议名单,并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市经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由各部门、镇(街)、企业自行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可从节能先进单位的奖金中按适当比例据实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商党政办(管委会办公室)迅速组织本镇(街)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
(二)参加评选的单位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信局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三)请于5月28日前,将推荐材料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市经信局交通能源科。
联系人:王森,电话:22239982,传真:22236427;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7楼。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