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财政分局、经贸办: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9〕291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的通知》(粤财工〔2009〕4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进行和加快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进度,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流程,根据粤财工〔2009〕419号文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家电下乡的实际情况,我市全面统一实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的补贴方式。具体操作方式与流程如下:
(一)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直接垫付。
(二)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后要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销售网点所属镇(街)财政分局办理结算手续。首次申请补贴的销售网点需同时向财政分局提交一份已填写完整的《预算拨款印鉴表》(可登录东莞财政网
http://czj.dg.gov.cn,进入“业务专栏”—“工贸发展科”下载)。
(三)各镇(街)财政分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农民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各镇(街)财政分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四)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各镇(街)财政分局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各镇(街)财政分局随后应在计算机专门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并将兑付情况反馈各镇(街)财政分局。
二、各镇(街)财政分局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三、各镇(街)财政分局要会同各镇(街)经贸办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督促销售网点及时将产品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为财政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创造条件。
四、各镇(街)经贸办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时向各销售网点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做好网点培训录入工作,确保录入家电下乡系统的信息准确无误。
五、对于已录入信息但仍未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各镇(街)财政分局和经贸部门要按照粤财工〔2009〕419号文提出的各种措施,协调本镇(街)销售网点尽快处理,确保今年1-11月份兑付率不低于75%,1-12月份兑付率不低于85%。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反映。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方慧聪,联系电话:22831182;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刘哲,联系电话:22244255。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