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发挥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领导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细则所指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包括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
二、申报条件
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间
2016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四、申报办法
本批次申报工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企业的人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详见附件)
2、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3、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创业类提供)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聘任类提供)
5、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聘任类提供)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支持措施
获得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的人才,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配套资助:
1、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2、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3、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本公告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申报所需相关申报表以及实施细则,可登录“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cndg/s2569/201608/1075484.htm)下载。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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