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东府办〔2011〕90号 |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东府〔2008〕131号),促进我市科技普及,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年度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额度由市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负责审核科普项目资助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科协提出的资金资助计划;在市政府批复后,会同市科协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科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使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争取到2015年,创建50所科普标兵学校,50个科普标兵社区,20个镇街科普场馆(力争每个镇街一个),50个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国家级社区、学校、基地5个,省级科普学校、社区、基地40个;资助250项重大科普活动,资助500项一般科普活动。
第七条 资助范围:
(一)东莞市科普标兵社区;
(二)东莞市科普标兵学校;
(三)国家、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等配套项目;
(四)科普场馆及科普设施建设;
(五)科普活动。
第八条 社区与学校科普工作,以及科普场馆的建设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普设施建设;
(二)科普活动组织;
(三)科普宣传资料购置和制作印刷;
(四)科普培训和学习交流;
(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科普活动经费资助采用事前资助的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劳务费:指支付给应邀参加研讨、交流、授课等活动的专家、学者及组织活动人员的劳务报酬;
(二)场租费:指用于举办活动租用场地、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料费:指用于举办活动购买有关资料,包括各种书籍、挂图、纸张和器具等各类器材而发生的费用;
(四)接待费: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活动项目实施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社区与学校科普工作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条 东莞市科普标兵社区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辖区内的居委会和村委会。
(二)认定条件:
1. 组织规划
社区领导具有深刻的科技意识,建有以社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科普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有清晰完整的科普工作制度,科普工作纳入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工作队伍
有一支10人以上科普志愿者队伍,每个志愿者每年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在48小时以上。
3. 基础设施
辖区内有展长10米以上的标准科普宣传栏不少于2处,分布于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场所,每年更换科普内容不少于8次;设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站,设经常性的科普内容展示,配置相应的科普演示设施;有科普阅览室,科普类书籍不少于6000册。
4. 科普活动
每年组织社区干部、居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讲座等科普活动10次以上;社区整洁安全,居民安居乐业、邻里和睦,居民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的效果较好。
5. 经费保障
按常住人口计算,科普经费每年人均不少于2.5元。
6. 科普成效
在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等民生领域科普特色明显,有较强的科学发展理念,主要人群崇尚科学精神,科学素质普遍提高。
第十一条 东莞市科普标兵学校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含中专及职校)。
(二)认定条件:
1. 组织规划
学校领导具有深刻的科技意识,建有以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科普工作领导小组,有清晰完善的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工作队伍
配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辅导教师,且参加过有关的青少年科普科技教育培训;有一支不少于20人的科普志愿者队伍,有完备的科普科技教育工作档案。
3. 基础设施
学校校园网开设有专门的科普栏目,内容丰富,专人管理,经常更新;校内有总展长40米以上的标准科普宣传栏,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0次;设有科普科技实验室、图书室、展示室;有可容纳100人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场所;有鲜明的科普教育特色。
4. 科普活动
学校开设特色校本科技课程,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科普讲座、科技竞赛、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科普文艺等各类科普活动10次以上。
5. 经费保障
按在校师生总数计算,每年人均科普经费不少于4元。
6. 科普成效
用科学思想武装全校师生,崇尚科学、远离迷信,学生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效果明显;连续三年获得过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科普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过国家级青少年科技、科普竞赛奖项。
第十二条 东莞市科普标兵社区、科普标兵学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均不多于12家。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市科普标兵社区、市科普标兵学校的单位,市政府颁发牌匾和证书,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原市科普社区、原市科普特色学校升级为标兵单位的,市政府颁发牌匾和证书,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省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科普场馆及科普设施建设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科普场馆及科普设施建设资助,包括如下内容:
(一)镇街科学(技)馆;
(二)科普教育基地;
(三)公共场所科普设施。
第十五条 镇街科学(技)馆的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镇街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1. 须是该镇街行政区域内,由镇街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室内场馆,产权归镇街人民政府所有,主要用于科普活动、展示等。
2. 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学历均在大专以上。
3. 有常设性科普展览厅,展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每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有配套的科普报告厅及相应的设备。
4. 有较为详细的科普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5. 科普活动经费有保障。
第十六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对象和认定条件:
(一)申报对象:东莞市内具备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展示功能的企事业单位。
(二)认定条件:
科普工作有分管领导,有具体运作部门,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所从事的事业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科普教育展示内容,有成体系的科普专题;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科普工作有经费来源;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或良好的科普传播渠道,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 有相对固定的供群众参观的场地、实物展示馆(室)、科普画廊(宣传栏)、科普演示设备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90天,开放期间对青少年免费;
2. 有自己固定的科普传播媒体,且有广泛、稳定的受众群体,设有足够的科普栏目和版面,定期出版或更新,每年不少于12个科普专题。
第十七条 镇街科学(技)馆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市科普教育基地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第十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镇街科学(技)馆,按照不超过镇街财政投资建设费用5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4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市政府颁发牌匾和证书,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同一科普场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资助,市财政不作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科普设施主要指在广场、公园、大学、商场、步行街、车站、码头、影剧院、小区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科普电子屏幕、科普宣传栏、科普阅览室、科普活动站等各类科普设施,由市科协以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六章 科普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条 科普活动是指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要求,开展旨在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的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包括面向我市青少年、城乡居民、新莞人、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四大重点人群开展的科学素质提升活动;面向我市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科技前沿及学科发展问题而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围绕企业或行业科技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开展的科技调研、技术论证、科技建言、科技咨询等活动;围绕引进和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而开展的技术推广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科普活动分为重大科普活动和一般科普活动。
(一)重大科普活动。指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科普活动,或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系列、大型科普活动。每年资助不超过60项。
(二)一般科普活动。指除重大科普活动以外的其他科普活动。每年资助不超过120项。
第二十二条 科普活动的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我市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社团和基层科协组织。
(二)重大科普活动的申报条件:
1. 有一支高素质且较稳定的科普工作团队,有科普策划、开发、管理、实施等多个方面的人才;
2. 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应硬件设施;
3. 开展过大型或系列性科普活动,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经验;
4. 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有完善的科普工作档案。
(三)一般科普活动的申报条件:
1. 有良好的科普意识和公益责任感,曾开展过相关科普活动;
2. 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科普任务;
3. 有科普工作档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科普活动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一般科普活动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科协每年发布申报科普项目资助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东莞市科普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科普领导机构名单,科普工作规划(计划);
(四)财务报表及开展科普工作的硬件设施清单;
(五)相关材料(根据申报项目提交):
1. 科普标兵社区:科普志愿者队伍详细花名册,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地点、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近两年每年开展的科普活动项目名称、活动成效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科普标兵学校:科普科技辅导教师队伍详细花名册,参加科技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科普志愿者队伍详细花名册,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情况的有关证明;近两年学校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成效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生、教师)获得的有关科普科技奖励和荣誉证书。
3. 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队伍详细花名册,近两年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或出版的科普栏目名称,科普专题个数、名称及取得的成效等有关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4. 镇街科学(技)馆:完成建设情况总结,镇街政府投入建设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5. 科普活动:需提交曾开展过的科普活动的介绍,拟邀请的专家、学者的简介,与有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等材料;重大科普活动还需提交曾举办过的大型科普(科技)活动的项目名称、举办方式、活动总结、活动成效及有关证明材料,科普工作队伍的详细花名册及分工安排、工资册及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受理和审批。
(一)镇街科协及松山湖科协受理辖区单位提出的申请,完成形式审查后,报送市科协。
市直属单位、市直学会、镇街人民政府或科协提出的申请,由市科协受理。
(二)经形式审查符合申报要件的项目,由市科协负责组织评审。从市科协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领域、职称水平、科普工作熟悉度随机抽取专家30人左右组成专家评审团,采用实地考察、专家打分、综合评定等方式评审,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序选取资助名额。
(三)经评审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送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协负责在东莞阳光网、东莞科普网等我市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协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协将资助计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科协联合下发年度科普项目资助通知。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市级预算单位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其余单位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单位申报时提供的本单位银行账户。
(二)获得科普经费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本单位的科普工作。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的项目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障组织实施所需的各项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获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如有虚报材料、将科普项目资助资金截留挪用、不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科协、市财政局取消其科普项目,收回已划拨的资助资金,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科普项目资金资助,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科普(标兵)社区、科普特色(标兵)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市科协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复评,对复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复评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所有科普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获得科普活动资助的单位,应按申报计划完成科普活动,若有变更,应提前15天报市科协核准;超时半年未实施的,市科协实行实地督查和责令实施;超时一年未实施的,市科协给予通报批评及追回科普活动资助经费,并取消该单位5年内的申报资格;所有科普活动项目原则上申报当年完成,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度5月底,否则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申报资格;因特殊原因需终止科普项目实施的,应提前15天如实向市科协提交情况说明,经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核查后作出终止处理,并如数收回科普活动资助经费。科普活动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向市科协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说明。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由市科协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要求,对市科协报送的科普资助经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部分项目实施抽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0日。《东莞市加强科普工作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科普△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1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