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倍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我局与你单位签署的《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67301000068),你单位承担的“输液器组件自动化组装生产线”项目,需退回财政资助资金123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元)。据此,我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19〕10号)并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及时退回应退还的财政资助资金。因上述处理决定依据不足,经研究,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19〕10号)。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撤销通知书(东莞市倍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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