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康博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州澳迪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0〕267号),经复核,你单位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已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需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5万元。据此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单位于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5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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