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承担单位科研项目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请各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完备的验收申请材料。项目逾期半年未提交验收材料或逾期一年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均按不通过处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一般参与人员、各科目预算。在变更发生日起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涉及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费调整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变更。原则上在任务书(合同书)终止日前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项目执行期只能变更1,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
三、按照下达立项通知的有关要求,按时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项目立项。
四、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验收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承担单位第一次提交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市科技局退回修改并注明退回原因;承担单位第二次提交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将直接点击不同意申报,不再退回修改。
五、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5日
(联系人:社发科 尹佩芳;联系电话:2283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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