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铭海通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东科决〔2022〕20号),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的退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催告你单位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向我局退回财政拨款金额68670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单位于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68670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你单位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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