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典型案例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点击量:

【案例一】

  某企业聘用某外国人来华工作,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拟聘职位为副总经理,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申请人按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要求,提交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证明、聘用合同、企业组织架构图、体检证明、护照、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等材料,并对最高学历学位、无犯罪记录予以承诺。经审核符合条件,我局准予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有关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规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有关条件的,确定为A类。其中,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为条件之一。该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可确定为A类。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有关规定,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中“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可采用承诺制。

  在此提醒,由于申请人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承诺达到外国人工作许可A类条件的主要佐证材料,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般是有有效期的,如果延期工作许可证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失效,将影响申请人再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案例二】

  某公司来电咨询,来华参加短期商业演出的演职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我局回复,来华参加短期商业演出的演职人员不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案例分析:

  根据《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4〕78号),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因而,来华参加短期商业演出的演职人员不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在此提醒,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入境工作均需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但法律法规明确免办的除外(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持《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等)。此外,华侨为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不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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