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月仙、袁海雄、尹丽霞:
根据我局与东莞市凯博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立项编号:20142011300020),东莞市凯博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基于面贴合技术的光栅式裸眼3D液晶屏”项目,因未能按期完成,需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14万元。经核查,东莞市凯博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6日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准注销登记,你们作为东莞市凯博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东莞市凯博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24〕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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