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点击量:

  一、事项名称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

  三、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标准,且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适用范围:该申报指南适用于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报2023纳税年度的个税补贴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东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东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请人在东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规定的高端人才条件;

  5.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资格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需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其中,外籍高端人才指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 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港澳台高端人才指取得《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境外高端人才的工作单位需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名词释义详见附件1):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单位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符合《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生产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企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先到市税务局办理并档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对应的身份证照需与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一致。如不一致,需附上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

  3.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4)。

  4.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5)。

  (二)资格证明材料

  1.外籍高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2)《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3)《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类);

  (5)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2港澳台高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2)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3.  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需提供: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领域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2.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所在单位的任职证明(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

  )个税补贴核计材料

  经个人授权,通过我市业务系统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纳税情况数据,其中有涉及“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需提供以下相应人才工程项目材料:

  1.相应人才项目的政策文件

  2.入选确认及资金下达材料

  申报材料的要求:申请人需在申请补贴所属纳税年度以前或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高端人才资格,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仍有效。所有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或拍照,以电子方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报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个税数据。申请人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注册后,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特色应用”模块的 “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功能页面,授权后查询申请补贴所需的个税数据,确认无误后获取查询序列号(在补贴申报系统使用,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2.申请人或受委托人(个税扣缴义务人),登录“http://zwfw.dg.gov.cn/html/rcbt/apply_edit.html?itemCode=11441900007330117Q3442103041000”,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其中“纳税人识别号”选项需填写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数据时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输入“税e查”生成的“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授权我市业务系统从电子税务局“税e查”中获取申请人查询并确认无误的个税数据。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所要求的材料电子扫描附件。

  (二)初审。

  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核。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协助核查。

  市科技局拟予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清单所涉人才及所在单位是否存在《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第十条所列情形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局、市信用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或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审核无异议的财政补贴人才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六)补贴审核拨付。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门拨付境外高端人才财政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29日(29日24时系统将关闭提交功能,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1.名词释义.pdf

                   2《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

             3委托书(示范文本)

             4.情况说明(示范文本)

             5.单位承诺书(示范文本)

             6.个人承诺书(示范文本)

             7.任职证明(示范文本)

            8.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操作指引

            9.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线上申请操作指引

           10.咨询方式.xlsx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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