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为推动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顺利运行,现将科研仪器设备录入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仪器设备录入流程
为减轻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录入仪器设备工作量,我局联合市电子计算中心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录入工作。具体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填写仪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统一发送到市电子计算中心邮箱。待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建成后(预计9月中旬),由市电子计算中心统一导入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二、科研仪器设备入网登记范围
(一)仪器设备管理单位
本次填写仪器信息采集表入网登记单位为我市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科研开发业务的各类机构和各类平台,包括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单位,国家、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承担单位,各类计量和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二)涉及的科研仪器设备
按照《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全市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财政拨款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的,原则上应在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开放共享。
为加大我市科研仪器设备开发共享力度,财政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信息采集表入网登记;非财政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以自愿原则开展本次仪器信息采集表填写入网登记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填报登记工作”是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础,也是绩效评价、共享服务后补助的重要依据,希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填报;
(二)涉密机构、涉密仪器设备及涉密内容不参加信息登记和开放共享服务;
(三)登记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服务,可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市场机制协商议价。
四、填写要求
(一)仪器信息采集表中带“*”必须填写;
(二)根据仪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2)中的填写说明填写每项内容;
(三)单台/套仪器填写一张仪器信息采集表;
(四)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信息采集工作,并填写采集人信息表(附件3),于9月2日前将发送至市电子计算中心邮箱: 225741553@qq.com;
(五)请各单位加快完成仪器设备信息采集表填写工作,于9月15日前将采集表发送至市电子计算中心邮箱: 225741553@qq.com;电子档需与盖公章后的扫描件一并打包发送,文件夹名称以单位名称命名。
五、联系方式
在科研仪器信息采集表填写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市电子计算中心:梁天杰,22224062,13728121431;市科技局实验室与平台基地科:杨红,22831330。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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