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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等单位实验动物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6-07-28     点击量:

粤科函基字〔2016〕12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等单位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事项进行了评审。按照评审意见并经研究,现将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实验动物许可证(新申请)单位及许可适用范围

  (一)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使用许可范围:屏障环境(小鼠、大鼠,127m),普通环境(兔、豚鼠,432m)。

  (二) 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使用许可范围:屏障环境(小鼠、豚鼠,462m)。

  二、同意实验动物许可证(延续)单位及许可适用范围

  广州诺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许可范围:屏障环境(小鼠、豚鼠,385.7m)。

  三、同意实验动物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单位

  同意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证号为SYXK(粤)2014-0021]法定代表人“瞿红鹰”变更为“张贤昌”。许可证号及其他事项不变。

  四、未通过实验动物许可证(新申请)评审的单位

  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请按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等单位实验动物许可事项的通知

省科技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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