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0〕1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109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开展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2010年考核的国家级高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高新区。
2010年考核的省级高新区包括:东莞、肇庆、江门、汕头、河源、梅州、清远、揭阳、阳江高新区。
考核园区的范围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已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名单的通知》(粤发改区域〔2007〕335号)规定的园区四至范围(本次考核范围不包括各园区代管或一区多园管理的其他园区)。
二、考核工作组织
考核在广东省高新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高新区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由上述单位相关处室组成,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三、考核程序
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工作程序如下:
1、高新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自评;
2、考核组书面评审;
3、考核组选择部分高新区实地考察;
4、公布考核结果。
四、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㈠ 自评阶段(2010年9月10~30日)。高新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按考核内容要求,形成2009年度高新区考核情况的书面自评材料(主要内容根据考核指标体系陈述),并填写《广东省高新区考核登记表》(附件1)。自评材料和登记表(一式20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一式1份,按考核自评表顺序另册装订),一并报送广东省高新区考核工作办公室。
㈡ 评审和考查阶段(2010年10月8日-10月28日)。考核组对各地上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审核。根据需要,由考核工作组对部分园区进行实地检查与情况核实。
㈢ 综合评价阶段(2010年10月29日-11月20日)。考核组根据自评、专家评审和实地考查结果分别对各高新区进行综合评价,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高新区的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自评工作,积极配合考核组相关工作,并请将1名考核工作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考核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胡品平,020-83163487 传真:020-83556819
黄 攀,020-83163635 传真:020-83163635
附件:⒈广东省高新区考核登记表
⒉指标说明与所需证明材料
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