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2010年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0-07-01     点击量:

粤科函政字〔2010〕8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和厅的工作安排,现将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上半年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并已印发《关于认定广州市海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00家企业为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的通知》(粤科函政字〔2010〕680号)。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于7月31号前统一到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发展部领取本市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领取人员需出示有效证件)。

  二、2010年下半年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已经启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要做好省民营科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宣传工作,安排人员熟悉网上申报系统,指导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企业进行申报工作。在使用网上系统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省金科中心或我厅政策法规处解决。

  三、2010年下半年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网络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26日,推荐单位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在网上系统填报后,生成打印书面文档加盖单位公章,交到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初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请于9月15日前将本市申报企业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及本市申报企业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到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四、《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粤科民字[1998]124号)对申报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省民营科技企业材料的时候,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审核:

  1.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的技术成果证明(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或专有技术,开发和生产相关产品;且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企业专利实施权的协议证明、ISO证明材料)等需在申报材料中附上。

  2.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3.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

  4.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联系方式: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发展部 罗晖020-37666918,林波020-87684561;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黄欢020-83163918龙云凤020-83163912;
  省金科中心技术支持:020-83163338;

  传  真:020-87686359
  E-mail: minyingkeji@qq.com
  地  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60栋409室
  邮  编:510070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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