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表彰活动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0-03-10     点击量:

粤科函高字〔2010〕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有关单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自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更好地总结我省实施创新基金取得的成绩与经验,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省"双提升"的战略,根据《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0周年总结活动的通知》(国科办厅〔2009〕67号)的要求,拟对在创新基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类型及条件

  (一)创新基金工作先进单位。

  创新基金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为各地级以上市、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系统、财政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
 
  1.科技系统先进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创新基金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扶持政策与措施,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2) 积极推动国家创新基金或地方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在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监理验收等方面工作认真负责,程序透明公开,管理公平公正,做出了突出成绩。
  (3)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和企业,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与帮助,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做出了贡献,具有典型事迹。

  2.财政系统先进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全面参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或地方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拨付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2) 积极研究国家与地方创新基金政策,努力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并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在构建创新基金体系,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向取得突出成绩。
  (3) 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等方面,具有典型事迹。

  (二)创新基金优秀服务机构。

  创新基金优秀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由我省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并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的专门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的工作机构。
  2.配置有相对稳定的高素质人员,有良好工作件条件和环境,自觉遵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在企业中有较好的声誉。
  3.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提供的服务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4.在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认证、政策咨询、申报服务、立项项目的监理及验收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创新基金工作先进个人。

  1.科技系统先进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创新基金管理和服务工作3年以上。
  (2) 热爱创新基金事业,对创新基金政策制定、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3) 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在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受理、评审、监理过程中,兢兢业业并取得优良成绩。

  2.财政系统先进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与创新基金工作3年以上。
  (2)热爱创新基金事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基金相关政策,能圆满完成创新基金各项工作任务。
  (3)熟悉本地区主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好创新基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为本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效服务。

  (四)创新基金优秀企业。

  创新基金优秀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承担创新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且验收合格。
  (2) 企业在技术创新性和成长性上有良好的发展态势。
  (3) 企业在本地区行业或经济发展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突出的促进作用。
  (4) 优先考虑技术产品已在国家重大工程上得到应用或已上市的企业。

  二、推荐方式

  (一)创新基金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单位的申报采用自荐的方式。

  (二)创新基金工作先进个人。

  科技系统(含高新区、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先进个人由其所在的地级以上市、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财政系统先进个人由其所在的地级以上市、高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

  (三)创新基金优秀服务机构、优秀企业

  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

  三、评选及表彰方式

  对推荐上来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服务机构、优秀企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成的评审小组最后评审确定。对本次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服务机构、优秀企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将发文给予表彰,并在“2010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工作会议”(会议时间另行通知)上向获得表彰的创新基金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名额

  对于申报先进单位,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自行申报。

  对于优秀服务机构,先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自行申报,再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1个。

  每个地级以市科技局(含高新区),应根据创新基金项目情况,原则上可报1人。

  对于申报优秀企业的,每个地级以市科技局(含高新区)、财政局,应根据创新基金项目情况,可报1~2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先进单位者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一)及本地创新基金实施10年的总结报告。

  申报优秀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者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优秀服务机构申报表”( 见附件二)及服务地域创新基金实施10年的总结报告。

  申报先进个人者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见附件三)。

  申报优秀企业者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优秀企业申报表”( 见附件四)。

  所有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2份,于2010年3月25日前报至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对于已获国家评为先进个人、优秀企业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推荐即可,个人及企业可不报送材料。

  五、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5室
  广东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邮  编:510070
  邮  箱:87680016@163.com
  联系人:广东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邹细平 020-37666743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    罗海波 020-83163872
      广东省财政厅工贸处    王远林 020-83170273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优秀服务机构申报表
  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优秀企业申报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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