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08-09-19     点击量:

粤科函高字〔2008〕849号

广州及各地级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下发实施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密切配合,基本完成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决定正式启动我省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二、集中受理时间

  9月22日-10月22日。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请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四、申报程序

  1.企业完成网上提交后,打印申请书,与附件装订成册。

  2. 企业将申请材料交所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分批进行汇总,及时将汇总表(见附件)和申请材料分送到本市财政、税务部门征求意见。

  3. 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收到汇总表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按无意见上报。各部门对有异议的申请企业需另外附上详细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4. 各市科技局在截止日前分批将申请材料和各部门意见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对各部门反映有异议的企业,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五、报送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材料报送: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目前,申报网络采用应急系统,网上申报工作分为下载填报工具、获取注册文件、单机填写、提交数据、打印申请书等步骤。

  纸质材料报送: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交所在市科技局,各市科技局分批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六、其他

  1. 请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并指导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务必按照申报时间要求,于截止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至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可先咨询所在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仍有疑问的或特殊情况,可直接咨询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科技厅高新处  谢兴华 020-83163873
  省财政厅工贸处  王远林 020-83170273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杨佩玲 020-38352106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孙 婷 020-85299161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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