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民营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厅对《条例》第十二条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修正草案:《条例》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新产品、中间实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修正为“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政府有关促进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以提请明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该修正草案在本网站登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于2007年12月20日前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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