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7〕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财税〔2006〕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为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现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实行封闭式财务管理,全部捐赠资产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管好、用好捐赠资产。
三、本通知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指199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科技部主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所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是指1999年经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