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农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委)、林业局、扶贫办(扶贫局、协作办、经协办)、团委、科协、地方志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0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科技特派员重要作用,规范农村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扶贫办、团省委、省科协、省地方志办共同制定了《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农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林业局 省扶贫办 团省委
省科协 省地方志办
2021年1月22日
相关链接:《广东省农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一篇: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