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为落实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东是食品消费大省,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省出现了经营者使用自动化设备从事热食类、冷食类、饮品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模式,即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化设备,对经营者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加工、销售非预包装即食类食品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模式属于新业态,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尚无相关许可规则。通过调研发现:一是食品自动制售在原料存储、洗消、设备维护等环节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不同于使用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不能依据现有的食品自动销售许可规则进行许可。二是食品自动制售有市场需求,有经营需要。面对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经营愿望和市场需求,及其与目前尚无许可准入制度的矛盾,为支持新业态发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必要针对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经营行为制定相应的许可和监管规则。
二、适用范围
广东省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传统餐饮店使用自动加工设备按食品设备设施进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不需标注“利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字样。
通过制水机销售饮用水不属于食品制售行为,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适用本《规定》。
经营者从事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之后又从事其他食品经营,例如从事其他餐饮服务或食品销售的,应当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蛋白质含量较高的生食动物性海(水)产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点、沙拉,冷荤类,非发酵豆制品(即时煮熟饮品除外),湿米粉、湿粉类淀粉制品等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此类食品对设备环境、温湿度、原料投放时间等要求较高,控制不当极易被微生物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在传统餐饮店经营高危易腐食品对其加工区域、加工行为、存放条件、人员管理等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规定》规定了以上食品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非发酵豆制品中的即时煮熟饮品,例如豆浆等含豆饮品不在禁止经营之列,但是经营者应当确保其加工设备将豆浆完全煮熟,防止假沸现象,避免引起食品中毒。随着经营设备的不断升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提高,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实际,市场监管部门可经评估后减少或者增加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类别。
三、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一)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属于食品经营中的餐饮服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之后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实行一窗联办的地区可在一个窗口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材料,具体以当地政务服务规定为准。
(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经营者在一个地市内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跨地市放置的,须在不同的地市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需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同时提交《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设备放置地点无须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未确定设备放置地点的,可不提交《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确定之后,在实际经营前,按放置地点变化办理报告手续。经营者设备放置地点、设备数量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增加、减少,应向原发证部门报告,报告时提交《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数量调整清单》。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在每一个投放地点或者设备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证书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公示方法做为许可材料在申办食品许可时提交。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经营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实际制度文本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并备好待监管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许可前应对照《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做好自查,自查结果全部符合了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由经营者承诺符合要求。
(三)增加许可项目。
由各地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目前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餐饮服务经营者一栏增加“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
(四)通报与管辖。
经营者在同一地市跨区放置设备的,发证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设备放置地本市其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由设备放置地监管部门行使管辖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使管辖权的地区向原许可地区进行通报。
四、经营者法律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许可前及经营过程中应做好自查,自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者投放设备较多,且投放的原料又是统一配送,其性质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相似,因此,参照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中的设置要求,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者应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者应当在每一个放置地点的设备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诉电话及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考虑到设备内部直接接触食品的部件大部分无法拆卸,长时间不清洗食品残渣易造成细菌滋生,因此设备应具备内部自清洗、消毒功能,能够实现对设备内部无法拆卸但又直接接触食品部件的管道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放置场所应安装摄像设施或自动制售设备自带摄像头,能够对经营环境及售卖情况进行自动录像,可采用网络云储存或本地储存的方式进行录像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
食品原料由中央厨房配送或有前处理场所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从设备到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食品包材、洗消到供餐全过程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经营者可对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进行操作。
五、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经营者及经营者投放的食品制售设备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规定》对检查频次未做特殊要求,等同于一般经营者。考虑到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对食品制售设备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到位,关系到其放置食品制售设备经营期间的食品安全,结合基层监管力量实际,《规定》规定监管重点是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对经营者投放的食品制售设备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同时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制售设备卫生环境及制售食品的抽样检验,抽查及抽样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规定》对经营者及经营者投放的食品制售设备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督检查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采用告知承诺制予以许可的规定,对经营者的第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要求监管情况列入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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