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20358253.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重大损失。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其在现场调查中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推板炉半成品、现场导轨、耐火砖结构和编号均与炉衬总图相一致,根据现场查获的炉衬总图,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已经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等。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被控侵权产品为大中型设备且没有完成整套设备组装时如何进行专利侵权比对。该案专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全面收集固定与被控产品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推定规则,作出侵权判定,这一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的专业性。二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被请求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专利侵权纠纷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姚兵兵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