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说明】本故事有些专业,如有不明白,且就不明白吧!懂者自懂!
韩国惠人君公司(创始人惠人君)花费数年建立本公司自己的TRIZ创新体系,利用创新体系对家用电器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根据技术及家电发展基本模型,人们对于果蔬食用将向饮用“汁”发展;基于此判断,惠人君公司将研发一种“原汁机”的技术列为21世纪本公司的重要研发目标。基于此研发目的,惠人君公司经过多年努力,从产品选择到技术方向选择、从制造工艺到市场喜好调查、从产品推广到产品外观及包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2006年获得技术上的突破。对于产品技术,惠人君非常满意。
“产品未动,专利先行”,根据专业人员的建议,惠人君对相关技术进行了专利布局。基于对中国市场发展的预判,基于中国市场特点及侵权特点在中国进行了重点专利布局。其中,发明创造名称为“榨汁机”,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申请号为200780001269.X就是其中之一。 专利布局之后,产品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由于中国市场广阔,且需求旺盛,销售节节攀升。产品受欢迎,仿冒产品也就接踵而来;侵权产品乘着电商平台的蓬勃之风如潮而来。此时,布局的专利权该发挥作用了。
惠人君启动专利维权进程,并就相关事务成立专利维权小组。
专利维权小组做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确定1269号专利(申请号200780001269.X)是用于维权最合适的专利权。
但世界本不完美,1269号专利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其瑕疵体现为,权利要求书中“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错误地限定为“壁刀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但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而充分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完全可以克服权利要求明显的错误,获得技术上合理的解释。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如果认为上述错误属于“文字”性错误,就不会导致专利权无效。如果认为上述错误不属于文字性错误,将可能由于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中的任一个理由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
综上,该瑕疵可能成为维权的重要障碍,特别是在异国进行专利维权,一旦在异国对该国企业提起诉讼,该专利的小瑕疵可能会被“无限放大”,并不被认为属于“文字”性错误,并成为决定维权行动成果的根本障碍;如果维权不利,专利权被无效或者被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侵权产品将风起云涌,最终可能导致产品销售失败,十多年投入化为泡影。
针对上述评估,专利维权小组给出维权行动之前的整体解决方案,即在此专利未引起大家重视的情况下,利用中国专利维权程序及实体、规定及习惯,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不利影响,化解这种不确定性;但该整体解决方案需要时间、人力成本投入。
惠人君针对专利维权小组的评估非常满意,并批准了专利维权小组的整体解决方案。
专利维权小组基于维权行动之前的整体解决方案进行了如下操作:
2011年4月左右,变先生委托某代理公司对1269号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0822)。本次无效中,虽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请求人变先生未提供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仅针对1269号专利提出权利要求无法获得说明书支持、不清楚及公开不充分等一些形式问题。出乎意料的是,对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竟然在2011年3月22日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中,认定: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导致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具体技术方案不一致,因此没有以本专利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进而,基于该理由,宣告1269号专利的全部12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该结果确实超出专利维权小组的预料,为此启动了后备方案:
惠人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专利行政诉讼,并更换了代理律师;在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努力说服了法官,最终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认识到插入导向爪的是网孔筒,而非壁刀,并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最终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无效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参见(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
行政诉讼翻案成功。变先生和惠人君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但一真自认为“专利专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参见(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了决定,并认定专利权全部有效。
本来到此,专利维权小组的整体解决方案已经圆满完成任务,但为了巩固成果,在1269号专利未受到重视,国人未意识到1269号专利重要性的情况下,专利维权小组扩大战果。程序起始人变先生竟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变先生服从一审判断的哟!)。
通过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参见(2015)知行字第171号)。
通过上述程序,就从根本上消除了1269号专利的瑕疵的不利影响。
专利维权小组的整体解决方案取得完全的、全面的胜利。
基于整体解决方案取得完全的、全面的胜利,惠人君公司开始挥起了“专利大棒”,对中国一些“榨汁机”制造商发起了一轮双一轮的攻击。
韩国惠人诉SKG,胜诉;
韩国惠人诉汉尚,胜诉;
韩国惠人诉澳柯玛,胜诉;
韩国惠人诉荣事达,胜诉;
……(后续且等)
“榨汁机”制造商虽然对1269号专利进行了多次攻击,但由于之前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决,不可能使用同样的理由成功挑战1269号专利的有效性(参见24436、27833、28752号决定),因此,专利权持续有效。
您看懂了吗?
在此不想进行过多解释,仅想通过此故事,从阴谋论的角度说明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作者:李兆岭
来源:专利天下 PATEENT_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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