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号:201310074529.3
申请日:2013-3-8
专利名称:一种轨枕更换装置及方法
本案代理人:郑隽(七源知识产权资深专利代理人、合伙人)
一、申请文件内容: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换枕装置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换枕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轨枕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和安装在基座上的推碴板、回转装置, 所述基座底端设置有转动部件;
所述回转装置的远离基座的一端安装有轨枕夹具;所述轨枕夹具包括连接座、液压油缸和夹枕臂,至少两组所述夹枕臂铰接在所述连接座的底端,所述液压油缸连接在所述连接座的顶端;每组所述夹枕臂的底端设置有相对的凸起;
所述推碴板的下部设置有两个轨口,所述轨口的宽度和间距与铁轨相适配。
本申请使用卡入铁轨一定深度的推碴板进行推碴,不仅结构简明,而且工作效率高,一次推碴则可将铁轨外侧两边、铁轨内侧、两轨枕之间的石碴推至远离需更换的轨枕的一端,为轨枕的转动后方便取出提供必要空间。
二、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核心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7月28号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轨枕更换装置,对比文件1(CN202766937U)公开的换枕机构包括活动连接板(连接板包括基座以及回转装置,即基座底端设置有转动部件)、夹紧油缸和夹钳,三者构成了轨枕夹具。对比文件2(US4047486A)公开的换枕更换装置包括清碴结构,清碴结构包括板2(相当于本申请的推碴板),板2下部设置有两个间隙8(相当于本申请的轨口),两个间隙8宽度和距离与轨道9相一致。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内容:
(一)、权利要求修改:
将原权利要求3和4与原权利要求1合并,如下:
1、一种轨枕更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和安装在基座上的推碴板、回转装置, 所述基座底端设置有转动部件;
所述回转装置的远离基座的一端安装有轨枕夹具;所述轨枕夹具包括连接座、液压油缸和夹枕臂,至少两组所述夹枕臂铰接在所述连接座的底端,所述液压油缸连接在所述连接座的顶端;每组所述夹枕臂的底端设置有相对的凸起;每组夹枕臂的末臂相对面上设置有夹紧装置,所述夹紧装置突出于末臂表面,与所述末臂为半活动连接;
所述推碴板的下部设置有两个轨口,所述轨口的宽度和间距与铁轨相适配,所述轨口的顶端设置有辊轮。
修改来自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没有超出法三十三条范围。
(二)、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在夹枕臂的末臂相对面上设置有夹紧装置,夹持更稳固。
根据原说明书第三页倒数第三段的记载,“每组夹枕臂7的末臂相对面上设置有夹紧装置11,所述夹紧装置11突出于末臂表面,与所述末臂为半活动连接;夹紧装置可为T形结构,较大的顶端面与轨枕侧面接触,进一步地加强与轨枕侧面的摩擦力,确保轨枕的稳定性;其底端与末臂为半活动连接,则可根据侧面的形状和角度灵活调整其顶端面,适用于不同形状截面的轨枕。”可知夹紧装置为图2上标记为11的部件(并非是夹枕臂端部的向内凸起),夹紧装置位于夹枕臂(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的夹钳)与轨枕之间,相对于夹枕臂,夹紧装置与轨枕的接触更为紧密,其略宽于夹枕臂内侧面的顶端面使得夹枕臂对轨枕的夹持更为稳固。
并且,对比文件1图4上虽然能看出内侧面略有凸起,但其具体作用并未在文字中有任何描述,并不能完全确定该设计的功能。本申请夹紧装置与所述末臂为半活动连接,可小范围灵活变动接触面的角度,即使相对于对比文件1图4所示的固定结构,本申请夹紧装置更贴合轨枕侧面,也使得夹枕臂对轨枕的夹持更为平稳不晃动。
2、轨口的顶端设置有辊轮,减小摩擦力。
对比文件2的导向轮位于推碴板一侧,采用外接的连接杆固定,存在以下缺陷:1、结构复杂;2、导向轮设置在推碴板单侧,则限定了推碴板必须以该侧为工作面;3、导向轮与推碴板之间存在缝隙,而道床上均为细小的粗砂砾或碎石,极易卡入缝隙,反而影响了推碴板的正常使用;4、导向轮需占用推碴板与铁轨之间的一定空间,限制了推碴板的转动角度,则减小了推碴板与道床的接触面积,影响推碴的效率。
而本申请直接在轨口的顶端设置辊轮,不但不占用额外空间,而且轨口卡入铁轨后,道床上的碎石很难卡入其中,使用方便;并且推碴板两侧都可为工作面,使用灵活。
所以,申请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并且,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运用上述轨枕更换装置来更换轨枕的方法,步骤为:推碴板卡入铁轨进行第一次推碴(推碴距离大于轨枕长度的1/2)——夹枕臂夹住轨枕转动后提起移出——新轨枕被放入——推碴板卡入铁轨进行第二次推碴;即在换枕前进行第一次推碴,在换枕后进行第二次推碴。
对比文件1 的换枕步骤为:人工清空道砟——夹钳带动轨枕向铁路一侧运动后松开——再次夹紧轨枕,再次向铁路一侧旋转,反复几次——将轨枕从铁路钢轨下抽出——装入新轨枕。
可以看出,因为本申请换枕方法在换枕前将道碴推出轨枕长度的1/2以上,使得轨枕可轻松地被旋转,一次提起,高效简便;对比文件1的方法则由于换枕前清碴不到位,使得轨枕难以取出,必须得在轨枕两端多次旋转运动后才能抽出;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四页【0020】段所述,需得在5根轨枕被抽出后,才有足够空间将轨枕直接扒出进行旋转换枕。
因此,本申请换枕换枕方法相对对比文件而言,步骤流程完全不同,高效便捷许多;因此,申请人认为新权利要求5也是具备创造性的。
四、第二次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2月28号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夹紧装置的形状和位置、导向轮设置在轨口顶端以及换枕方法的步骤流程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方法,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所有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五、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的内容:
代理人将原权利要求3与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与原权利要求5合并,形成新权利要求4。并且陈述本申请是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轨枕夹具、对比文件2公开的清碴板两者集成至与挖掘机相连接的基座上,并可自由转动的方案,是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的特征,也不存在技术启示。而且,由于新权利要求1的结构改进,随之产生了新权利要求4的换枕新方法。不同点在于:1、前5根轨枕的换枕过程;2、换枕和推碴工序由一个设备完成。所以,本申请换枕方法更为快捷简便。
六、第三次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7月14号下发了第三次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换枕机构和道砟犁错位布置可互换的特征,且本申请的旋转换枕方法也是不适用于前几根轨枕的。因此,所有权利要求还是不具备创造性。
七、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的内容:
代理人将原权利要求2、3与原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5与原权利要求4合并,形成新权利要求2,并继续陈述了基座上的轨枕夹具和清碴板可自由转动的特征、换枕过程的区别。
八、第四次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4号下发了第四次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同前。但没有再继续否定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了。
九、答复第四次审查意见的内容:
代理人将原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合并为一个新的方法权利要求。
十、授权:
本专利于2016年7月6日授权公告。授权公告号为:CN 103161104 B。
十一、总结:
首先,代理人在面对审查意见全盘否定创造性和两篇对比文件(其中一篇为美国专利)的情况下,积极寻找答复思路。从结构上看,本申请的两大主要组件确实被对比文件1和2分别公开了,但审查员忽略了两大组件集成在同一基座上后的换枕方法步骤的变化。两个常规组件集成到一起后,其运用方法是与分别使用两种组件不同的,代理人在答复OA1的时候就清楚阐述过。虽然在OA1-OA3的过程中,审查员一直没有接受这个观点,但在代理人反复分析“前五根轨枕的换枕步骤”的区别,同步解释结构上的细微差别,最终在OA4取得了审查员对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认同,获得授权。
作者:郑隽 来源:七源知识产权资深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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