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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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今年3月24日,新加坡Creative Technology公司在ITC发起了337调查申诉,申诉的对象包括中兴、联想、Sony、三星、LG、HTC和黑莓等公司,而使用的专利正是让苹果交了1亿美金和解费的鼎鼎大名的「ZEN」专利。而上周传出新消息,「ZEN」专利被ITC的法官判决无效啦!
▎「ZEN」专利?
导言中提到的新加坡Creative Technology公司在美国ITC对中兴联想等智能终端厂商提起337调查申诉一案(立案编号337-TA-994),详细情况参见本公众号5月初的文章:
「中兴联想被337调查的始作俑者,这个新加坡公司不简单!」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那样,这家新加坡公司曾经用「ZEN」专利从苹果公司手里拿走了整整1亿美金的许可费用,以下是关于「ZEN」专利的介绍:
「ZEN」专利是什么? 它的学名是美国专利No.6,928,433,专利名称为Automatic Hierarchical Categorization of Music By Metadata。简单讲,其保护的范围就是:当你点击MP3播放界面的「艺术家artist」,界面就会切换到该艺术家的专辑封面,然后列出专辑中的歌曲。该专利是Creative Technology在2001年申请的,后来使用在自己的产品ZEN music player上(下图),因此得名。有意思的是,苹果在2002年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但是被美国专利局驳回了。
▎100天计划的小白鼠?
上周(8月22日)消息,ITC行政法官Shaw发布了初步裁定(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认定「ZEN」专利(US 6,928,433)因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适格专利主题而无效,依据当然还是所有美国软件的噩梦:Alice案。
最有意思的是,「ZEN」专利之所以「牺牲」的这么快,完全是因为在Google等公司的推动下,它成为了ITC 100 Day Pilot Program(100天试行程序)的小白鼠,Global君在5月的文章曾经提到过:"从Creative Technology在ITC提起337申诉之后,被诉的几家美国公司(包括背后的「带头大哥」Google)就提了Public Interest comments,并申请ITC动用100 Day Pilot Program(100天试行程序),可见在应对ITC诉讼上经验颇丰。所谓的100 Day Pilot Program,是申请ITC在诉讼前期对申诉人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业务domestic industry、进口importation、诉讼适格主体standing等条件进行审查"。
而自2013年ITC试行100 Day Pilot Program以来,到目前为止仅仅有3件案子适用了这个程序而被快速审理,这三个案子分别是:
1.337-TA-874 Certain Products Having Laminated Packaging,
Laminated Packaging, and Components Thereof (利用100天试行程序审查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业务domestic industry);
2.337-TA-949 Certain Audio Processing Hardware And Softwar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 (利用100天试行程序审查是否诉讼适格主体standing);
3.337-TA-994 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 (也就是ZEN」专利案,利用100天试行程序审查是否满足专利适格主题patent eligibility)。
也就是说,本案是ITC首次适用100天试行程序来裁定专利适格主题问题。更让Creative们忿忿不平的是,ITC在2013年推出100天试行程序时,明明说好了只针对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业务domestic industry、进口importation、诉讼适格主体standing这三个方面做出初步判决的!这次是专门为了本案而扩大了100天试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唉!招谁惹谁了!
▎无效理由?
上文提到过,「ZEN」专利被无效的依据还是所有美国软件的噩梦:Alice案。而具体的说,Shaw法官引用Alice后的很多案例,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最新的Enfish案例,Shaw法官认为「ZEN」专利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对计算机做出明确具体的改进,例如计算机应用架构(the structure of implementation of a computer’s capabilities),该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本质上是仅仅把一个抽象的多层分类浏览的用户界面的概念,使用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而已(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and well-known idea of a hierarchically navigated user interface itself to the portable media player computing environment)。此外,Mayo两段测试的第二步中,「ZEN」专利也没有存在足以确保整体专利方案明显多于「significantly more」非适格主题的发明概念,因此,「ZEN」专利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专利适格客体。
还没有认真学习过Enfish案的小伙伴请移步:「后Alice时代的一缕曙光:简评美国Enfish案及其后续影响」
▎后续走向
根据ITC关于100天试行程序的相关规定,Creative可以在行政法官发出FID初步决定(8月22日)的5个工作日之内(8月29日之前),提出复审的动议(petitions for review),理论上Creative肯定会提出上述动议,不过Global君目前在EDIS数据库中还没有发现相关文档。
在收到复审的动议之后,ITC会在FID初步决定之后的30天之内决定是否复审该初步决定,也就是说9月22日之前会有是否复审的决定,如果ITC不再复审,Creative这次337调查之旅就算告一段落了,接下来只能去CAFC上诉啦。
即使决定复审,Global君认为Creative在ITC翻盘的概率也不大了,毕竟Enfish之后软件专利是否适格的标准已经日益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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