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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与代理人都想了解的那些新数据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7-01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思博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以下,汇总了近期专利、知识产权的一些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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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数量

  截至2016年5月31日,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共1348家,专利代理人共13890人(注:因每月都有新办、转所、注销的专利代理人,故此数为一个动态数)。

  2016年6月中国专利代理机构No.1

  “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2期-第3226期”公布的数据显示,连续5次排名第一的是: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6期:专利代理机构Top10


本期公开的发明授权专利共10114件,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的共9080件,其余1034件未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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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5期:专利代理机构Top10


       本期公开的发明授权专利共7479件,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的共6585件,其余894件未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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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4期:专利代理机构Top10

       本期公开的发明授权专利共6943件,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的共6172件,其余771件未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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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3期:专利代理机构Top10

本期公开的发明授权专利共10582件,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的共9264件,其余1318件未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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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2期:专利代理机构Top10

本期公开的发明授权专利共8667件,其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的共7863件,其余804件未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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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以上汇总内容仅供参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印发,有关知识产权都说啥了?

  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网站发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工作指引》共63页,其中47次提及“知识产权”、20次提及“专利”等内容。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以下,节选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目录

  一、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程序
  三、认定条件
  四、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管理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三、认定条件

  (二)知识产权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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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1)以上并未列出《工作指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内容;
  2)以上节选内容仅供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全文,请点击: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6/201606/W020160

  国知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知局对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布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保留部门规章35件、政策性文件138件,拟修改政策性文件7件,宣布失效政策文件165件,废止政策性文件49件。

  《维持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维持有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请点击:

  http://www.sipo.gov.cn/zwgg/gg/201606/t20160629_1277440.html


  2016年5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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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特别说明:本文汇总内容仅供参考。

  注:本文由知了网整理,参考资料如下:

  1)2016年5月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发放信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2016年6月6日

  2)中国专利公布统计第3222期-第3226期,中国知识产权网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科技部网站,2016年6月29日

  4)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公告(第22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6月29日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5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6年6月27日

  来源:知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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