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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院对“中国好声音”案举行复议听证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6-30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思博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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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6月22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行为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分别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或者撤销裁定书第(一)项中的“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撤销上述裁定或者撤销裁定书中的第(二)项。
6月29日,北京知产法院对上述复议申请进行公开听证。
根据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和补充材料,合议庭对其中的焦点问题予以了归纳:
(1)(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包括主管问题、管辖问题、以及裁定是否超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的申请范围;
(2)权利基础问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6月22日作出的裁定与(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的关系、“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利归属;
(3)(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5)担保的问题,包括担保的形式和数额;
(6)(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复议双方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复议方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认为,(1)根据Talpa公司和星空华文传媒公司、梦响强音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此案全部的管辖权归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因此,北京知产法院不具备管辖权;(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唐德公司曾在庭审中确认申请的范围为“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北京知产法院的裁定中多出了“包含”二字,因此上述裁定超出申请的范围;(3)根据我国广电管理相关规定,只有广播电视机构才是广电节目的生产和分发者,因此,广电节目所产生的品牌价值及商誉也理应归属于广电机构所有。《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批准的一档节目名称,浙江卫视才是该电视节目名称的所有者。
被复议方唐德公司回应称,(1)复议方申请复议的理由包括“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属于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可能侵犯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均超出了诉前保全的审查范围,不应在复议中进行审查;(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与本案的裁定分属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因此,北京知产法院有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独立审查诉前保全并作出裁定,无须受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结果的约束;(3)本案现有证据表明采取保全措施具有相当的必要性,(2016)京73行保1号诉前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维持。
此次听证会共计持续四个小时。听证结束后,合议庭未当庭作出裁定。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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