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优雅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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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一些文章、舆论多是片面介绍与引进美国的各种貌似反专利维权原则以及“抵制专利蟑螂”、以及“规避设计”。这就给我们造成一种错觉,那就是美国的主导思想也是抑制专利纵容山寨,这种错觉就与我们看到的现实中的美国产生了悖论。而且既然美国像这些文章中说的如此“宽容”“照顾社会及公众利益”,为什么不见山寨厂家“理直气壮”地去美国侵权?
事实真相是,各种貌似反专利维权原则在美国真正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限制的存在,就导致恶意侵权从主观到客观都是尽量极少发生的,从而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了知识产权成果。就是说,在美国,各种貌似反专利维权原则是对“善意侵权”的一种救济,进而对“等同原则”的一种补充说明,避免“等同原则”对“善意侵权”过度打击。
那么美国为什么就没有因为各种貌似反专利维权原则的存在而引发山寨泛滥呢?
首先,美国司法有大陪审团,就是说法律的细节判断之前是有是非判断的,避免法律的公正性被各种新概念玩弄法条而破坏。比如一个明显的侵权案,侵权方当然希望能侥幸通过钻法律空子而逃避惩罚,在美国大陪审团面前玩这招就几乎不管用,因为大陪审团先从是非角度认定其侵权,然后由司法人员依法定罪量刑。
其次美国有“恶意侵犯专利权罪”,侵犯专利权还“主观恶意”、还“藐视法律”,那么一旦罪名成立会把侵权责任人惩罚到无地自容。
此外还有对各种貌似反专利维权原则还有“特意排除原则”“等同三步测试(Tripartite Test:Function /Way/ Result Test)”等进行补充与规范。而使主观侵权式“规避设计”的恶意侵权本色无处遁形。
所以,美国的“可能侵权人”在得知可能侵权后,一般积极寻求调解、寻求可接受的赔偿方案而不是冒巨大风险尝试狡辩对抗,在实施可能侵权行为前主动检索尽量避免侵权哪怕放弃项目(注意不是规避设计),而谁如果冒失地建议其“规避设计”在其看来这几乎是教唆,甚至可以理解为这是对“可能侵权人”的构陷。因为真正的规避设计往往是天然存在的平行的技术,而恶意规避设计往往几乎是一目了然的、就差点写在脸上了,“恶意侵犯专利权罪”就是给这种耍小聪明的人量身定做的。
而我国目前,没有如美国一样完备的专利司法制度,是不是我国的司法实际就纵容山寨侵权呢?可喜的是事实不是这样,虽然我国一些三观不正或者“替人消灾”的业内人士片面介绍与引进美国的各种貌似反专利维权原则以图干扰混淆我国司法实践,但是从这些年真实的案例来看,我国的法官们总体上顶住了歪风邪气,坚持了法律的实质正义。
曹操战胜袁绍,把袁绍一个儿媳妇(洛神)抢来给自己儿子了,大学问家孔融得知此事后对曹操说“野史记载,当年周武王占领商朝之后,就曾将商纣王的妃子赏赐给自己儿子”。曹操质疑说:“虽然你言之凿凿,但是你说的这个事好像不对劲”。孔融说“以今天的情况看起来,当时就是这样的”。曹操知道孔融实质是批评他而不是在帮他圆场,于是感到羞愧同时憎恨孔融。
君子爱人以德,小人爱人以姑息。爱人以德,则产生更多君子;爱小人以姑息,则产生更多小人。爱人以德犹恐仁义不能风行天下,岂可爱人以姑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是专利制度的立法根基,也是我国崛起图强的坚定正道,这种信念不应也不会因为任何“现实考量”而被抛弃甚至被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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