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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知识产权资讯与文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放宽了专利侵权三倍赔偿举证原则。但美国高院同时表示,为了防止“专利流氓”钻空子,要求在裁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人三倍赔偿时,要依据侵权人是否存在“Egregious Misconduct”(异乎寻常的不当行为)。
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由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三倍赔偿授予标准”过于教条和严苛,给专利权人获得合理赔偿造成了阻碍,遂决定取消此审核标准,并且决定专利权人在申请三倍赔偿时,将不必遵循“用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一规定,而是依据优势证据(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专利权人此后将更加容易获得三倍的侵权赔偿款。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三倍赔偿(或加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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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Patent Act)不仅赋予法庭将侵权赔偿额提升至三倍的权利,还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从而授予原告三倍赔偿。然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CAFC却给三倍赔偿的授予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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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CAFC的上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想要指控侵权人是故意侵权就必须证明:
(1)客观存在的高度的侵权风险;
(2)被指控侵权人知道这一风险的存在,或者侵权风险非常明显,被指控人应该知道其存在。
对于这样的限定,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表示:“这样的条款意味着即使被告存在肆意和恶意(Wanton and Malicious Pirate)侵犯专利,窃取专利权人商业利益的行为,只要原告不能证明客观上疏忽大意或故意(Objective Reckless),被告仍很有可能躲过一劫”。
其他几位联席大法官也认为这样的条款过于教条:“CAFC的审核标准实在是太过严格了,这显然给专利持有人获得三倍侵权赔偿造成了很大的阻碍。这是不公平的”。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投票的方式,一致通过了此决议。在宣布这一消息的同时,美国高院也表示,为了防止“专利流氓”钻空子,要求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人三倍赔偿时,要依据侵权人是否存在“Egregious Misconduct”(异乎寻常的不当行为)。
对于高院的这一决定,各方声音不一。据观察,在过去的地方法院起诉中,请求裁决故意侵权经常是很多起诉书中都会有的一项,但实际判罚三倍赔偿的案子却并不多见。实际上,很多专利官司并不会打到这个程度,双方经常和解了事。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可能会提高专利侵权案的判罚金额,不过仍需在未来的实际案例中得到验证。
来源:七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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