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博网

李兆岭专栏 | 如何应对疯狂的专利“偷窃”?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5-30     点击量:
(本文转载于思博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attach]77961[/attach]


李兆岭 |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专利会被偷窃!您可能没听说过!也可能已经遭遇到了!也可能,很快遭遇到了!

  最近接触多起专利被偷窃的案件,以下尝试分享如下,以给广大专利权人提个醒。

  一、专利偷窃的动机

  随着专利重要性不断显现,对专利的需求越来越多。比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专利、投标需要专利、宣传需要专利、融资需要专利、市场竞争也需要专利。

  典型的情形是,某一企业被他人起诉专利侵权,被诉企业要进行“反诉”,但发现自己还没有专利权,或者没有合适的专利权。怎么办?怎么办?

  网上搜,输入“购买专利”,可以获得很多结果(笔者就不截图了,以免引起误会)。

  通过点击链接,与网络那头的人沟通,可以购买的专利是应有尽有啊!

  这一方面可以提供更多选择,但也要小心,这些“卖家”可能专门进行“偷窃”专利的专利职业偷窃人!

  如果最终通过专利职业偷窃人购买专利,他们会提供给您全套的转让材料,但真正的原专利权人可能还不知道,您可能会成为偷窃专利的帮凶。最后,可能“钱”“权”两空。

  二、专利偷窃方式

  专利职业偷窃人是如何做的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同于普通的物产。偷窃专利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的偷窃。

  根据专利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的请求。根据目前规定及实务操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的手续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有原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如果有原专利权的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其他相关手续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专利权人变更信息进行公告。

  受实务操作的限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可能对专利权人签章的真实性进行一一核对。这就给专利偷窃造成了方便。在偷窃专利权时,专利职业偷窃人伪造原专利权的签章就可以顺利地完成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实现专利权人变更,完成偷窃(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自己获得受上费)。

  上述方式不仅为专利职业偷窃人所采用,还可能被商务合作者所利用。而商务合作者往往对原专利权人更加了解,也能够较容易地获得原专利权的相关信息,通过伪造或造原专利权的签章,也可以顺利地受让专利权。因此,商务合作者,特别是终止了商务合作的人,更需要注意。

  三、专利偷窃的预防或补救

  但为了避免专利偷窃,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煞费苦心设计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防护一:提交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需要提供原专利权的相关信息,以核对转让人是否与原专利权人是否一致(如个人要提供身份证号、地址等信息,法人要提供营业执照等信息)。

  防护二:专利权转移后,会向原专利权人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

  基于上述防护一,为了避免专利被专利职业偷窃人偷窃,专利权人最好避免个人信息,特别是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泄露,进而降低“伪造的可能”。为了避免商业合作者恶意转让专利权,合作过程中,也要注意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的约定,以限制商业合作者轻意将专利权转移。

  基于上述防伪二,在接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如果发现自己专利被“转让”,就要第一时间进行补救。由于专利被转让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认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就可以选择以下程序进行补救:

  第一、提起行政复议。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局进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讲,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讲,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当然,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程序,如果查证属实,转让协议并不代表原专利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会撤销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将专利权人恢复到变更之前的状态。

  实务中,情形可能不会向上述描述的那么简单,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能涉及具体的委托权限、相关通知书的转送通知;更复杂的情形还可能涉及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属于“黑代理”的情形,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处理过程更加复杂。

  最后提醒:

  1、委托他人处理相关事务时,尽量委托规范的专利代理机构处理或者寻求熟悉专利申请业务专利人员的帮助。

  2、要保持敏感性。随着专利越来越重要,专利人要对专利保持相应的敏感性,不要轻意相信无资质的相关机构的推荐及所谓“价低质高”及“互联网运营”的忽悠,避免信息泄露。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思博立场。

[attach]77962[/attach]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思博网

上一篇:上海拟建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为国际输送人才

下一篇:史上最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大汇总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