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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专利代理行业改革开始了!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5-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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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据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网站2016年5月9日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

  《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江西、河南、湖南等十个省(区、市)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地区。

  《通知》中明确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考生可享受在考试合格分数的基础上下浮一定分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不超过1/5的股东可以是年满十八周岁、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

  (三)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合伙人。

  (四)专利代理人、合伙人或者股东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不受执业年限的限制。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和成为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设年龄上限。

  扩展阅读1:《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及“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

  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扩展阅读2: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以下,节选自《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70号):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特别说明:本文汇总内容仅供参考。

  注:本文由知了网整理,参考资料如下:

  1)江西省获批2016年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网站,2016年5月9日

  2)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政府网,2015年12月22日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15年4月30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了网专利申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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