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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侵权 掩耳盗铃不解决问题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5-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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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晋刚|律师 大安律师事务所 文章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前言:影视投资风险重重,投资者都层层设防:控制剧本质量,参与策划制作,国内外著作权属约定,发行过程控制……还有详细的投资收益分配设计:按投资分配还是特别约定?是否固定收益比例?谁先回收成本?……但如果剧本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所有的投资规划都会变成空中楼阁、沙滩浮屠。

  1、案情简介

  白先勇是小说《金大班的最后一夜》的作者,他曾将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制作权授予台湾瑞丰传播有限公司,夏美华根据授权改编了《金大班》剧本。

  2008年10月,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为乙方)与北京美涛中艺公司(为甲方)就联合拍摄电视连续剧《金大班》一事,签订《联合摄制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根据夏美华编剧的《金大班》剧本,拍摄电视连续剧《金大班》,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该剧的全部版权及收益。

  在签订《联合摄制合同》之前,白先勇的著作权授权就存在缺陷,存在一个著作权多次许可情况,且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与台湾瑞丰公司之间存在两份《金大班的最后一夜》电视剧集制作合作合约》,缔约双方对合同订立情况的描述相互矛盾。为了回避著作权风险,2008年8月31日,北京美涛公司商请民生公司出面在北京共同举办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专家意见书》。专家认为白先勇对台湾瑞丰传播有限公司的改编权授权与此后对李宗霖的改编权授权不存在冲突问题。

  合同签订后,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依约支付了投资款1百万元,其他拍摄费用由北京美涛中艺公司支出。

  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白先勇提出抗议,认为其对台湾瑞丰的授权已经过期,上述三家公司无权拍摄。白先勇的代理人李宗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停止侵害其权利。由于白先勇与台湾瑞丰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协议书原件灭失,在台湾确权的诉讼请求又被驳回,著作权诉讼败诉风险似乎不可避免。为了不影响正常拍摄,经协商,北京美涛中艺公司向白先勇、李宗霖支付了《金大班的最后一夜》编剧费、筹备进组费及交通食宿费等共计120万元,李宗霖撤回诉讼。

  36集电视连续剧《金大班》拍摄完成后,发行成功,在向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返回1百万元投资后,北京美涛中艺公司拒绝收入分成款。

  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北京美涛中艺公司应支付电视连续剧《金大班》首期发行收入分成款不少于2,809,700元,由此提起诉讼。

  北京美涛中艺公司提起反诉,提出由于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电视剧拍摄权构成根本违约,诉请终止双方合同,要求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赔偿北京美涛中艺公司损失。

  2、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是否依约向北京美涛中艺公司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剧本版权及电视剧摄制权。

  北京美涛中艺公司认为,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提供的电视剧版权隐瞒实施,存在瑕疵。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因原著作权人白先勇及授权人李宗霖提出异议,影响了拍摄进度,导致自己向白先勇支付500,000元及李宗霖支付700,000元。

  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认为自己已提供合法有效的电视剧拍摄版权。首先提供了夏美华所改编的剧本版权,其次,己方支付给白方和解款,不是因为夏美华剧本版权不合法造成的,而是为避免李宗霖继续闹事,是经过原、被告共同协商确定的。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有效,北京美涛中艺公司依约分红。

  4、分析和启示

  影视产业的投资纠纷一个接着一个。赔了,单纯的投资方会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好收回投资及利息;赚了,主管拍摄方也会主张合同无效,想退回对方投资,要独享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各种纷争、各种家长里短就成了理由。

  就本案看来,剧本侵权的风险一开始就是存在的,专家论证会只是掩耳盗铃,一部小说两个非专有许可肯定合法,这还要专家说?说评议是福建民生文化公司、福州影响动漫公司的操作也无不可,授权书没有原件这样的关键风险都没有审查,也是醉了。实话说,还不如公司自己找个律师做尽职调查。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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