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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关于知产诉前禁令那些事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4-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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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欣博|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思博网!

  最近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问题接到了很多的咨询,就这个问题,在这里作一个梳理,供读者参考。

  知识产权在我国是可以通过诉前临时措施获得保护的,诉前临时措施主要包括:1.诉前禁令(诉前行为保全)2.诉前证据保全3.诉前财产保全三种方式。主要依据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下称商标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下称专利解释)。其中,咨询最多的就是诉前禁令相关的问题。

  1、申请诉前禁令的要求和管辖?

  申请诉前禁令应当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递交书面申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载明相应事项,提交相应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交纳诉讼费用。在商标解释中,提出的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专利解释中,提出的法院为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申请诉前禁令的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人可以以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案由,申请诉前禁令。

  3、申请诉前禁令必须提供担保?

  是的,提出诉前禁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4、申请诉前禁令的担保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然,法院的决定也是有依据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

  5、提出诉前禁令的时间?

  一般提出诉前禁令的时间是侵权诉讼提出前。那么在诉讼时是否可以提出呢?在专利解释中规定诉前禁令和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同时提出。商标解释中规定“如果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或诉讼中申请临时禁令的”,可以看出,临时禁令(诉中行为保全)和商标侵权诉讼可以同时提出。

  6、被申请人的反担保是否有用?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禁令是针对侵权行为发出的禁令,比之于财产纠纷案件的保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那么,在诉前禁令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是否可以解除?上述司法解释出现了分歧,在商标解释中,规定不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解除临时禁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而在专利解释中,直接规定不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解除临时禁令,没有例外规定。

  7、被申请人是否有答辩机会?

  在裁定是否适用诉前禁令时,法院没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有权答辩,根据法律规定,裁定的时限是四十八小时,在这个时限内要作出一个答辩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是在专利解释中又规定,人民法院在四十八小时内如果需要核对有关事实的,可以传唤单方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如果法院传唤被申请人询问,这个过程中,被申请人就可以及时的进行一个答辩了。

  8、诉前禁令的效力期限?

  而该裁定的效力,如果没有规定停止具体行为的具体期限,会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为止。如果规定了停止具体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9、被申请人的救济方式?

  作为被申请人的救济方式,在收到法院的裁定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为了防止恶意提起诉前禁令,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采取诉前禁令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同时,被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的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由法院一并处理;也可以单独以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单独提出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的诉讼。

  10、法院是否慎重采取诉前禁令?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适度从严把握法律条件,加强程序保障,依法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坚持把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作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不宜裁定采取责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

  由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专利案件中,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法院还是比较慎重的。

  11、诉前禁令支持比例?

  人民法院报在2013年3月29日发表的文章中说,“诉前临时措施”裁定支持率高达85%,同时给出了全国法院临时措施申请情况的数据表[数据表详见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 ... 9/content_60750.htm],数据表如下:

  以诉前禁令来说,将表中数据乘以85%,可以粗略的估算出2010年诉前禁令支持的案子约为47件,2011年110件,2012年23件。诉前禁令是需要在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单独提出的,由上表可以看出,诉前禁令受理的数量本身就不是特别多,并且包括了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等多个权利种类,因此,尽管报道中给出的85%的支持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是这一数字相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的案件总数,还是相对比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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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什么是诉中临时禁令(诉中行为保全)?

  在案件处理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常常混淆诉前禁令和临时禁令的概念。二者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保护权利人的责令行为人停止权行为或者即将侵权的行为的临时措施。二者的区别之处在于诉前禁令是指民事侵权案件诉讼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而临时禁令是指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商标解释中规定诉中的临时禁令相关的事项,参照商标解释办理,专利解释中未提及。

  13、是否有成功案例?

  目前无论是诉前禁令还是诉讼中临时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尤其是专利案件中,法院裁定停止侵权行为还是很慎重的。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中,在某公司提供了现金担保后,法院对某公司奶粉罐的“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了诉前禁令。法院还是会综合考虑专利的稳定性、侵权的可能性、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担保情况后,在“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前提下才会发出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制度的建立,乃至整个临时措施制度的建立,都更好的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当然,这个制度本身还需要更好的协同和完善,2015年最高院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更好的完善行为保全的制度,相信通过各界的努力,未来该项制度将会发展的更加完善。

  附:慎重采取诉前禁令中提到的两个法条的全文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妥善处理保护专利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依法规制滥用专利权及滥用诉前禁令制度。在依法保护专利权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注意防止专利权人明显违背法律目的行使权利,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适度从严把握法律条件,加强程序保障,依法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坚持把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作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前提条件。对于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不宜裁定采取责令诉前停止侵权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的方式对侵权可能性作出准确判断。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已经作出的,一般不得裁定采取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措施。”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严格把握法律条件,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不宜裁定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加强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应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对于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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