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点击量: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局、松山湖产业发展局: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印发了《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东商务〔2023〕53号,附件1,下称《实施方案》),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资金使用方向,具体如下: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一)总量奖励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零售企业:

  (1)2021年6月30日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2)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

  (3)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高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

  2.支持标准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

  (1)销售额3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2)销售额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3.申报资料

  (1)企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2、附件3);

  (2)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8月的纳税申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二)增长奖励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重点零售企业:

  (1)2021年6月30日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2)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

  (3)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对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增幅12%以上。

  2.支持标准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对比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销售额

  (1)增长1亿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2)增长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增长3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

  3.申报资料

  (1)企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2、附件3);

  (2)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8月、2021年12月、2022年8月的纳税申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二、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

  打造、做强我市“乐购东莞”消费节庆品牌,用于我市2023年市级促消费活动举办费用。

   三、资金安排

  (一)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和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资金,不占用依据《实施方案》已核准项目的资金额度。

  (二)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的资金额度为:《实施方案》中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商场创建等3个项目625万元资金,扣除依据《实施方案》上述3个项目已核准资金后的余额。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以同时申报总量奖励、增长奖励,累计奖励最高20万元。若核准的资金总额超过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的,则按比例分配。

  (三)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补充项目的资金额度为:《实施方案》中支持“乐购东莞”品牌建设项目100万元资金,扣除依据《实施方案》该项目已核准资金后的余额。若支持“乐购东

  莞”品牌建设项目和补充项目核准资金总额有剩余的,剩余资金可用于“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

  四、其他

  (一)实施程序、职责分工、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参照《实施方案》。

  (二)本通知“支持零售行业稳定增长补充项目”中,“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涉及的日期均包含本数。

  (三)请各镇街(园区)按照《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申报指南》(附件4)申报须知要求,根据补充通知新增资金使用方向,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于2023年9月4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相关纸质资料,请于2023年9月4日前报送至东莞市商务局市场科。


  附件:1.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doc

            2.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补充项目拨付申请表.wps

            3.企业承诺书.wps

            4.东莞市关于落实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申报指南.doc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8日

  (联系人:袁国成、杨曦,联系方式:2299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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