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1-17     点击量:

东府办〔2017〕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7〕2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甄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支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二)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海外仓、海关监管仓等建设;

(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挥引领作用;

(四)支持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及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

(五)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销售额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销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5%。

(二)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四)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东莞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五)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招引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对各镇街(园区)引进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其正式落户并产生实际效益后,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申请专项奖励。

第八条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同时鼓励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一)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提供本市户籍就业岗位50个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上述(一)(二)(三)项奖励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申报数量,按申报、受理、审核时间顺序安排。

第九条鼓励东莞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以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对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年进口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支持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监管部门加大对通关、结汇、退税便利化设施的科技投入,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照《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东府办〔2016〕27号)执行。

第十三条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一)对在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内举办已办理报备手续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包含“千百十”工程系列活动),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相关协会组织的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类境内外参展,符合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支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支持全市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建设以及推广应用。具体由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统计、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在全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正式建立运行前,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专家学者向政府部门提供年度全国及区域性权威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数据等支付的劳务合作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东莞品牌”宣传,提高东莞电子商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十六条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育:

(一)实训基地应用资助。支持我市设有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的高校、中职学校,以及在我市注册并在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与企业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活动。鼓励在我市注册的“触电”企业根据需求购买实训基地相关服务,并按服务费用的50%资助购买服务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电子商务专项培训资助。支持东莞市辖区内高校、中职学校和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以转型“触电”的传统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电子商务专项培训(每次培训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并按培训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对由我市和镇街(园区)商务部门组织推荐,且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在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到位后,经专家评审,可申请市级配套奖励,并根据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部门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

(五)其他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条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

(四)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编制项目资助或奖励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实际缴纳税收、税务登记、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协助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如期向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联合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报市商务部门。

(三)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企业性质进行审核。

(四)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市商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以及个人信息,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销售收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处罚记录等进行反馈。

(五)参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并就通过审查评定的项目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六)市商务部门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市商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7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须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及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绩效考核。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3号)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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