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东莞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关于印发〈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东经指〔2020〕5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办法
东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点击查看:《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问一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有序、规范发展,根据《东莞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关于印发〈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东经指〔2020〕5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是指其主办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能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直播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并与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突出产业集聚特色,兼顾行业和地域分布特点。
第四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分为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和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两种类型。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开展线上直播的基础设施。
(三)公共服务完善。具有共享功能,明确服务于东莞企业的直播区域和服务内容。
(四)辐射能力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1、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4、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5、主播数量不少于10名。
(二)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1、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
4、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5、主播数量不少于20名;
6、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者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并出具推荐函。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时主办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主办方申请认定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未达到条件但符合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市商务局可视情况调整其申报类型。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3);
(四)对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认定条件逐项提供证明材料(附件4)。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具备认定条件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
1、基地运营主体填报第三章所列申报材料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送至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所在地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送东莞市商务局。对于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每个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一家辖区内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按照“1+N”总体布局建设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其中的“1”不受镇街推荐名额限制。对有利于促进莞港澳台合作并达到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由其对应的市级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3、东莞市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
(二)评审
1、材料审查:东莞市商务局初审后,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现场审查:对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认定,东莞市商务局在材料审查环节结束后,委托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征求意见
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就其主办方是否在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命名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四)公示
经评审符合认定条件,且市相关职能部门亦无不同意见的,由东莞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www.dgboc.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认定
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莞市商务局报东莞市政府审定。东莞市政府审定后授权东莞市商务局正式公布名单并统一认定。
第五章 命名规则
第九条 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原则,原则上以所在土地、不动产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的相邻宗地、不动产,其地上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可同一命名。
第十条 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应使用主办方持有建筑物名称、商号、字号等字词。
通名应使用“直播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直播带货基地”等字词,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 专名冠以国名、省名、市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专名冠以镇街(园区)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准。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合法使用权人经批准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两个名称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四)两个名称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十三条 专名、通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五)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六)使用国内外驰名商标名称,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七)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
(八)使用“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等类型词语,但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
第六章 授牌机制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出具《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书》。经认定的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授予牌匾:
(一)牌匾样式由东莞市商务局统一样式,不得更改任何字样与样式;
(二)实行“一牌一基地”制,禁止同一牌匾复制到多个直播基地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东莞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工作。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六条 直播基地主办方应守法诚信经营,并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依规,立足事实,从严把关,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得生产、传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不得与无资质平台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称号或摘除牌匾,追缴奖补资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一)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等现象的;
(二)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名单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递交时间:
东莞市商务局 印制
附件3
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书
(参考提纲)
一、概况
建设时间、地点、总体规模、入驻平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直播基地运营情况
(一)建设总体情况(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及经纪服务机构入驻等情况)。
(二)运营服务、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等。
(三)服务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
三、直播基地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附件4
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证明材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
二、不动产租赁、购买合同、其他使用权证明或自有房产证明;
三、直播基地平面图;
四、与所服务东莞企业签订的合同;
五、与主播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纪合同或每位主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
六、每位主播直播带货的视频影像资料。视频需清晰可见其直播场所、主播直播情况(需录入直播客户端、后台操作界面与主播同步的镜头),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直播场次不少于3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