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指挥部,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企业申报《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0〕54号)中“支持中欧班列加快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持标准
将支持标准由“对2020年通过石龙中欧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给予0.045美元/20尺柜/公里、0.09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通过常平中欧班列收发货物的东莞企业,给予0.12美元/20尺柜/公里、0.24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调整为“对我市企业通过东莞国际班列(往返中亚五国和欧洲)收发货物并将外贸统计数据纳入我市的进出口货物,给予0.145美元/20尺柜/公里、0.29美元/40尺柜/公里的支持(含省政策支持部分)。单个企业年度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
二、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最迟于2021年5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三、其他
其他条款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2021年5月10日
(联系人:陈银院,联系电话:22817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