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58号),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限于2008年度节能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在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2008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2.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3. 重点耗能企业2008年度节能考核为未完成等级,或未按要求提交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关于调整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及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东经贸〔2009〕359号)新纳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封面(XX公司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二)目录;
(三)东莞市节能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四)东莞市节能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详见附件2);
(五)节能量审核报告,须由经省经信委备案的“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
(六)企业2008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
(七)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
镇(街)经贸办。由镇(街)经贸办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资金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
(二)镇(街)经贸办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填写《节能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3),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对部分项目实行现场核查。
(四)市经贸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节能资金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贸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节能量的最低门槛从100吨标准煤提高至300吨标准煤,但取消了“节能量占上年总能耗5%及以上”的条件,这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将节能资金的组织申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早申报。此项工作的组织情况将作为考核镇(街)节能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企业节能量按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2009)进行计算,原则上以产品或产值为比较基准(即计算产品节能量或产值节能量)。节能量必须有足够的节能技改项目作为支撑。
(三)节能量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核定被审核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在2007年、2008年是否连续两年下降;二是核定该企业在2008年度的节能量。节能量审核报告必须附上相关时期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另提供电子文档一份(包括项目汇总表),于2009年12月15日前提交市经贸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王森
联系电话:22239982
传 真:22236427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