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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协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时间:2010-11-19     点击量:

东莞市科协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科协系统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协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协系统内部审计是科协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科协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市科协机关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市科协党组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我会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科协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协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人员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对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财政预算的制定、执行和财务决算;

(三)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各项资金的筹措、财务管理和使用;

(四)审计基本建设、修缮及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五)审计科普专项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审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审计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科协党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九条 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议报表及的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加本单位财务、政府采购等相关会议;

(三)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戡察实物,检查审核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有关的总是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惩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封存;

(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科协党组批准后实施;

(二)内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市科协党组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市科协党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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