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理顺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人才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对《东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东科协〔2014〕9号)相关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第三章第四条“在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下,由市科协具体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调整为“市科协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与第三章第五条合并,后续序号顺延。
2.第五章第十二条“设立东莞市院士工作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市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办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协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专家评审组由有关技术领域、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组长由专家评审组成员推选担任”,调整为第五章第十一条“市科协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由有关技术领域、财务、管理等专家组成,组长由专家评审组成员推选担任”。
3.第五章第十三条“(三)综合评价。由市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建站名单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调整为第五章第十二条“(三)征求意见。市科协整理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形成拟建站名单,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
4.第五章第十三条“(四)公示。经审定后的拟建站名单须在东莞日报、东莞政府网和东莞科普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调整为第五章第十二条“(四)公示。经征求意见后的拟建站名单须在东莞日报、东莞政府网和东莞科普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5.第七章第二十二条“工作站实行年度绩效报告制度。每年十月底前,工作站须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含项目进度报告)一式四份。该报告须加具院士签字和设立单位的意见及公章,由市科协向市人才办和院士所在单位各提交一份备案”,调整为第七章第二十一条“工作站实行年度绩效报告制度。每年十月底前,工作站须向市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含项目进度报告)一式三份。该报告须加具院士签字和设立单位的意见及公章,分别由市科协和院士所在单位留档备查”。
6.第七章第二十三条“市科协每年依据建站规划和有关要求,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调整为第七章第二十二条“市科协每年依据建站规划和有关要求,会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
7.第八章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会同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调整为第八章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版)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