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知识产权局、各镇街科技办(经济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今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为保障上述资金正确、及时拨付,我局决定受理上述资金的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一)资助对象
1、“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
(2)2013年至2015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量为零,2016年获得至少1件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2、“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需符合如下条件:
(1)本市企事业单位;
(2)2016年获得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且与2015年本单位获得本市地址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量相比增长30%以上(含30%)。
上述两项受理范围中:发明专利的授权日期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企业名称变更的,以不同的企业名称作为专利权人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应被认定为同一家企业的专利;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作为共同专利权人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应被认定为每一个专利权人均曾获得过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本项目认定的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后转让的不影响认定。
(二)资助额度
对“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资助总额为120万元,按照申报企业数量平均分配;
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的企事业单位资助总额为86万元,按照申报企业数量平均分配。
二、申报方式
(一)申报资料
请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如下资料于5月12日(星期五)之前发送至各镇街(园区)知识产权部门联系人邮箱,市属单位直接发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邮箱:
1、填写完整的《2017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申报表》(附件1)的章件扫描版和word版;
2、2014年3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盖章扫描件。如企事业单位曾有名称变更的,应同时提交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扫描件;
3、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4、申报“获得首件发明专利授权”资金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以“专利权人为本单位名称、专利申请地址为东莞、授权公告日时间段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专利类型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检索截图。企业名称在上述时间段内有变更的,还需提供以变更前企业名称为专利权人的上述检索截图。(如不知道如何检索的,建议请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检索)。
(二)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附件《2017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分专项经费申报表》,保证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财政资助的,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资助资金,并停止申请人3年市政府科技项目申请资格。
2、各申报单位须反复核对所填写的银行信息和联系人信息,以免影响资金拨付。
3、请各镇街(园区)知识产权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企事业单位信息汇总到《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2)(请务必保证银行信息填写正确),并于5月17日(星期三)之前将附件2盖章件扫描版和可编辑版发送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科邮箱(dg426@qq.com)。
特此通知
2、申报单位汇总表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