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科创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期较集中的关于2016年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项目资助标准问题的咨询,根据《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6〕82号)的有关规定,现作出说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一)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按期通过验收的,其资助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执行,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
(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按期通过验收的,其资助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20万元。
(三)2016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不需要走验收程序,其资助标准按《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6〕82号)执行,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二、受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11月9日下午5时。
(二)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1月23日下午5时。
三、申报材料
(一)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立项(认定),按期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填报《东莞市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2016年之前立项),并提交相关附件,具体包括: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单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3.工程中心(实验室)建设工作总结;
4.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文复印件;
5.通过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验收的批文复印件;
6.近5年购置的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
7.其他资料复印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二)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填报《东莞市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2016年之后立项),并提交相关附件,具体包括:
1.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2.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联系人:温丽娜、袁倩华;
联系电话:22831317、22831315。
(二)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
联系人:谢凤娟、李桂雯;
联系电话:22830056、22830059。
(三)广东开普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联系人:何包稳;
联系电话:86117075、18926870083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近5年购置的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