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根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和《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
1、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2、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管理办法》(东科公〔2015〕03号)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
企业向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外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由企业进行兑现。
二、使用范围
科技创新券用于向经东莞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备案的(不限于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购买能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1)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
(3)技术服务: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
(4)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孵化、项目路演、投资对接、上市辅导、新三板服务等。
3、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以下内容不列入支持范围:
(1)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强制检测;
(2)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材料编写;
(3)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
(4)专利代理、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5)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兑现额度
1、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加盖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公章。每次服务可使用的创新券兑现金额不超过该次服务发票总金额的50%;
2、同一笔费用不能多头记账或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
四、兑现程序
1、科技局每年制定并发布2次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通知,具体兑现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2、兑现单位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局提出兑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科技局受理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
4、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兑现材料审核工作;
5、科技局对第三方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
6、市财政局对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形成符合兑现名单及金额上报市政府审定;
7、符合兑现要求的企业或服务机构将服务发票(发票联)原件上交市电子计算中心盖章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兑现金额。
五、材料要求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网上填报);
2、签订的专项服务合同,须列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具体付款方式等。合同服务内容只限科技创新券使用的服务范围,不能与其他服务混合;
3、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双方加盖公章的科技创新券;
4、服务发票(发票联)和汇款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服务结果的验收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证明材料)。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可与市科技局或市计算中心进行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市计算中心 刘宇萍 22112165
市科技局 邓炜杰 22831314
关于2016年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有关事项的通知.pdf(盖章版)